案例剖析:办理退工手续用人单位无权拒绝 | ||
---|---|---|
http://www.sina.com.cn 2003/05/14 11:13 东方网-劳动报 | ||
案情介绍 小李与小张3年前研究生毕业进入一家外资电子公司工作,与公司签订了5年期的劳动合同,作为技术人员,公司还与他们签订了一份竞业禁止协议,要求他们在离开该公司后1年内不得自营或到与该公司有竞争的单位工作。 去年底,由于市场的变化,该电子公司经营状况发生逆转,开始出现亏损。许多技术人员看到公司大势不好,陆续辞职离开了。这使得外方管理人员非常着急。今年初,公司资金周转也发生困难,连续两个月拖欠职工工资。 3月初,小李与小张以单位未按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工资为理由,提出立即要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公司总经理明确表示不同意他们辞职,希望他们再坚持一下,公司正在采取措施,很快会有新的举措,作为骨干力量,公司会重用他们的。见小李与小张态度坚决,总经理向人事部发出了指示:“坚决不允许小李与小张解除劳动合同,即使他们非要解除,公司也不给他们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不给他们转移个人档案。反正他们还有遵守竞业禁止的义务。” 得知公司方的态度后,小李与小张与人事部进行交涉:“厂里不按时足额发工资,我们有权解除劳动合同,厂里应该无条件地给我们办解除劳动合同手续,根本无权扣留我们的档案。”在交涉无果的情况下,小李与小张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立即为他们办理解除劳动合同及转移个人档案手续,补发拖欠的工资,并按拖欠数目另行支付25%的补偿金。经过审理,仲裁委员会支持了小李与小张的请求。 案例分析 这是一起因用人单位拖欠工资而导致的劳动合同解除方面的劳动纠纷。本案的焦点在于,单位是否能够拒绝职工辞职,并以不办理解除手续和人事档案转移来拖延。 根据现行的法律法规,该外资电子公司不为小李和小张办理劳动合同解除手续和档案转移手续是错误的。 《劳动法》和《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明确规定:用人单位未按劳动合同的约定支付劳动报酬,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在电子公司连续两个月拖欠工资的情况下,小李和小张提出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是合法的,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尽管公司方希望留住骨干技术人员的愿望是可以理解的,但这不能成为拒绝员工辞职的理由。即使双方有竞业禁止的约定,员工合法的辞职行为不受限制,如果单位不支付竞业禁止的经济补偿,该竞业禁止协议对劳动者也不具备约束力。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劳动合同当事人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后,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出具解除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并办理有关手续。也就是说,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用人单位有义务为劳动者办理解除合同的相关手续。包括向劳动者出具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转移其个人人事档案等。 劳动部、国家档案局在《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工作规定》中规定:企业职工调动、辞职、解除劳动合同或被开除、辞退等,应由职工所在单位在一个月内将其档案转交其新的工作单位或其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劳动(组织人事)部门。转递档案应遵守下列规定:(一)通过机要交通或派专人送取,不准邮寄或交本人自带。(二)对转出的档案,必须按统一规定的“企业职工档案转递通知单”的项目登记,并密封包装。(三)对转出的材料,不得扣留或分批转出。(四)接收单位收到档案经核对无误后,应在回执上签名盖章,并将回执立即退回,逾期一个月转出单位未收到回执应及时询问,以防丢失。 由此可见,不管劳动者以哪种方式依法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企业均应及时将其个人档案转出,企业以扣押个人(人事)档案作为手段威胁劳动者,是错误的。现实中,经常会有企业以各种借口扣住员工的档案不放,也不给办理解除劳动合同的有关手续,以为这样就可以制约住员工,殊不知,企业这种做法是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
订短信头条新闻 让您第一时间掌握非典最新疫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