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剖析:“过期劳动合同”还有用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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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05/16 11:11 东方网-劳动报 | ||
小夏所在的工艺品公司面临领导班子调整,今年4月12日,小夏的劳动合同到期。此前他曾问过公司经理续签劳动合同的问题,经理回答:“老实说,以后的事情我也说不准。你还是先干着吧。”4月16日,新经理走马上任。次日,人事部门通知小夏:“你原来与公司签订的3年劳动合同已经到期,公司决定不再与你续签。考虑到你暂时还未找到工作,公司可以给你一个月时间的过渡期。在此期间你仍然在原岗位上工作,但是工资只能拿1000元。”小夏表示不服:“我原来的工作可是2500元。”“很遗憾,那是你‘过期合同’上的待遇。 目前,因“过期合同”而产生的劳动纠纷问题呈上升趋势。所谓“过期合同”,就是指合同中双方约定的期限已满,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仍维持着劳动关系,却未履行续签手续或未重新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产生“过期合同”现象的原因不一而足,除极少数确因疏忽而遗忘合同已到期外,大多是用人单位有意为之:或因企业经营情况不好,想看一段时间再说;或因对合同到期的员工不满意,但一时没有找到合适的人员,先拖拖再说;或为了掌握所谓的用人主动权,以便随时炒对方“鱿鱼”。 其实,对于劳动合同期满后未签订新的书面劳动合同但双方又维持原状态的,可以认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形成了事实上的劳动关系,一般以原劳动合同条件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但原合同期限对双方不再有约束力,不能以原劳动合同推定新的劳动合同期限。由于履行期限在法律上处于不明确的状态,一般把这种劳动关系称为不定期劳动合同。 对于不定期劳动合同,照理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提出终止履行,结束不确定的状态。但是,为了保护作为弱势群体的劳动者,劳动法规对用人单位终止不定期劳动合同规定了提前通知期。《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规定:应当订立劳动合同而未订立的,劳动者可以随时终止劳动关系,而用人单位提出终止劳动关系应当提前三十天通知劳动者。还有,对于医疗期内的职工或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女职工不得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直至这种情况消失。另外,在不定期合同期间,如果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高于用人单位规章制度、集体合同规定或法定劳动标准的,按实际已履行的内容确认,如果低于这些规定标准的,则按有利于劳动者的原则确认。 小夏在合同期满后与工艺品公司的关系就是一种不定期的劳动关系。工艺品公司终止与小夏的劳动关系,应当提前三十天通知小夏。终止劳动关系以前,小夏仍然在原岗位上工作,按照以原劳动合同条件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的原则,公司不应降低小夏的工资标准。 我们提醒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是,这种“不定期合同”实际上是有违劳动法“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的规定的。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应当主动与劳动者签订或者续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劳动者也不要认为合同虽已到期,但照样工作,照样拿工资,而轻易放弃了充分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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