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发出通知 年内普通高校取消“校中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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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05/16 11:25 海峡都市报 | |
据新华社北京5月14日电教育部日前印发了《关于规范并加强普通高校以新的机制和模式试办独立学院管理的若干意见》,强调自2003年起,凡普通高校试办的独立学院与意见规定不一致的要立即停办或停止招生,特别是普通高校在校内举办的“校中校”,即使今年已经安排招生并对社会进行宣传的,也要立即取消并做好善后工作,确保今年各项招生工作的平稳进行。 禁止高职(大专)变独立学院 意见明确指出,试办独立学院一要坚持充分利用现有的优质高等教育资源,二要有利于高等教育资源的不断扩大。在今后相当长时间内,要优先支持办学质量高、办学条件好的普通本科高校试办独立学院;办学质量差、办学困难多的普通本科高校暂不要试办独立学院。不允许以各种变相形式,把高职(大专)学校改办为独立学院。 意见指出,国家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普通高校到西部地区和高等教育资源比较薄弱的地区合作举办独立学院,对申请到这些地区举办的独立学院,教育部将优先审批。 努力发展短线专业 意见指出,独立学院初办时一般应当具备:校园占地面积不少于150亩(艺术类院校和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校园规划占地面积不少于300亩。教学行政用房建筑面积不少于4万平方米,教学仪器设备总值不少于1000万元,图书不少于4万册。独立学院还应具备不少于100人的、聘期一学年以上的、相对固定的专任教师队伍。专任教师中具有副高级以上职称的比例应不低于30%。 意见强调,独立学院的专业设置,应主要面向地方和区域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特别是要努力创造条件加快发展社会和人力资源市场急需的短线专业。独立学院招生计划由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在国家下达的普通本科招生计划总数内统筹安排,招生标准不得低于当地本科最低录取控制线。学生收费标准由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有关民办高校招生收费政策制定。 独立学院 独立学院是指普通本科高校依据教育部《关于规范并加强普通高校以新的机制和模式试办独立学院管理的若干意见》的规定,按照新的机制和模式举办的本科层次的二级学院。不同于以往普通高校按照公办机制、模式建立的二级学院、“分校”或其他类似的二级办学机构。 独立学院具有三大特征:一律采用民办机制;独立学院应具有独立的校园和基本办学设施,实施相对独立的教学组织和管理,独立进行招生,独立颁发学历证书,独立进行财务核算,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独立学院的管理制度和办法由申请者和合作者共同商定,独立学院可以成立校董会。 特别说明:由于各方面情况的不断调整与变化,新浪网所提供的所有考试信息仅供参考,敬请考生以权威部门公布的正式信息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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