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中途“辍学”“211高考梦工场”美梦难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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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05/20 10:11 金羊网-羊城晚报 | ||
北京今天消息据《市场报》报道:“211高考梦工场”,保证一年内使考生步入理想大学校门的豪言壮语令许多学生和家长心动,刘历历就是在这种口号的号召下,走进这个“梦工场”的。但在“梦工场”中呆了不足半年之后,刘历历的梦就醒了,再次与“211高考梦工场”相见时,是在北京海淀法院的法庭上。日前,海淀法院一审审结刘历历和其父诉主办“梦工场”的北京二一一在线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二一一公司)案,而“211梦工场”一审败诉的原因出在二一一公司当时尚未取得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上。 刘父:“梦工场”是非法的 2002年8月21日,刘氏父女与二一一公司签订《委托教育协议书》,二一一公司作为甲方,刘历历作为乙方,协议书约定:“为了使乙方在2003年高考中顺利升入理想大学,保证教育质量和效果,甲、乙双方及家长本着平等、自愿、诚信原则,就乙方家长委托甲方对乙方进行教育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一、委托内容:乙方家长委托甲方对乙方进行全日制、封闭式高考前一学年教育;二、委托时间:2002年9月1日至2003年6月6日;三、教育地点:中国东方大学城;四、收费标准:5万元人民币。”同时,双方约定:“甲方保证乙方达到2003年北京市夏季普通高考第一批录取分数线,如乙方在接受甲方一学年教育后未能达到甲方保证的分数,甲方负责对乙方家长退款5万元,赔偿1万元。” 协议书签订后,刘历历交纳了学费5万元,从2002年9月1日起到二一一公司在河北省廊坊市开办的学校参加学习,但2003年春节后,没有继续上课学习。据刘历历的父亲说,刘历历到“211高考梦工场”参加学习后,发现二一一公司所作的承诺及宣传中的许多内容是虚假的,而且二一一公司根本不具备办学资格,没有取得办学许可证。刘父认定,根据北京市相关规定,二一一公司所设立的“211高考梦工场”是非法的。于是,他向海淀法院递交了诉状。 “梦工场”:退学属自身原因 二一一公司办学是否非法,成为本案审理的关键,如果该公司没有办学资格,就可以认定二一一公司与刘氏父女签订的《委托教育协议书》无效。 而二一一公司认为本公司与北京市某中学属联合办学,并在录取时已将公司与北京市第某中学的合作办学协议向每位家长进行了出示,在《委托教育协议书》中也约定7日内如不满意可无条件退款。并且刘历历已经在“211高考梦工场”学习了半年,在春节后没有继续上学,也没有通知学校,因此刘历历是因为其自身原因才退学的,并不是公司没有履行协议。因此,认为二一一公司不应退还其任何费用。同时,公司所办学校已经获得了办学许可证,不同意刘氏父女的诉讼请求。 随后,二一一公司向法院提交的由河北省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文教卫生局颁发的《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上载明:批准的学校名称为廊坊二一一培训学校,办学范围为文、理科高考复读班,但发证日期却是2003年3月10日。“211梦工场”开始显露出它的非法“出生”情况。 法院:《委托教育协议书》无效 然而,这个“梦工场”是如何浮出水面的,联合办学到底是怎么回事?2002年8月10日,二一一公司与北京市某中学签订联合办学协议书。协议规定二一一公司与北京市某中学分别为甲乙双方,一致约定“甲方赞助10万元作为乙方校园建设费用,乙方帮助甲方在廊坊市东方大学城租赁办学所用房舍,甲乙双方教育资源共享,甲方为乙方校园信息化建设提供技术服务,乙方为甲方的教学及管理工作提出建议。乙方有义务协助甲方完成办学许可证的审批工作”等内容。 然而,二一一公司与北京该中学联合办学,双方并未设立相应的教育机构。通过审理,法院认为,二一一公司在没有获得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的情况下,与刘历历的家长签订委托教育协议书,双方签订的委托教育协议书违反了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故该协议书无效。二一一公司应当将其收取的学费5万元予以退还。(李冬民) 新闻链接 根据《北京市社会力量办学若干规定》的规定。设立教育机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申报、审批、备案、公告:(一)设立实施学历教育的中等学校和实施非学历教育的高等学校,向北京市教育行政部门申报,由北京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批。(二)设立学前教育机构、实施学历教育的初等学校和实施非学历教育的中等学校、培训中心等,向拟办学校校址所在地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申报,由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并且报市教育行政部门备案。获批准的教育机构,由审批机关颁发《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审批机关应当定期对审批的教育机构予以公告,未经审批机关批准,不得举办教育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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