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学生事故违章不幸身亡 “撞死也白撞”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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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05/21 13:40 海南日报 | ||
本报海口 5月20日讯 经过一个多星期的调查取证和分析研究,今天上午,海口市交警部门郑重向“5·8”重大交通事故双方正式宣布:违章横穿马路导致事故并被撞身亡的中学生周德权,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据悉,这是海口市今年2月颁布有关通告以来,处理的第一宗行人违章负全责事故。 5月8日晚,海口市海府路发生一起重大交通事故,海口第四中学学生周德权(男,15岁)在未经人行横道横穿马路时被急驰的小客车撞倒身亡。据警方介绍,当天傍晚,在省直单位上班的于某(男,48岁),下班后驾驶琼OA0072号牌的小客车经海府路回家。18点25分左右,当于某开车行驶至海府路的省医院中西医门诊部路段时,适遇中学生周德权自东向西横穿至第一机动车道(即靠左车道),于某采取偏左避让和制动措施不及,使小客车右前角部位将周德权撞伤身亡。 经现场勘查和调查取证,海口交警支队认定:当事人周德权在车辆临近时横穿道路,导致事故发生,其行为违反了国家道路交通管理条例有关“行人横过车行道须走人行横道”的规定;当事人于某驾驶机动车辆正常行驶,无违章行为。事故当事人周德权的违章行为与事故的发生具有因果关系,是造成交通事故的直接原因。 海口市交警支队事故处理部门负责人张仕辉解释说,在对这起事故进行认定时,考虑的问题一是机动车一方是否有违章行为;二是机动车一方是否采取了适当的避让措施。调查的结果表明,机动车一方既无违章又在事故前采取了避让措施。那么,根据国家《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十九条一款规定:“一方当事人的违章行为造成交通事故的,有违章行为的一方应当负全部责任,其他方不负交通事故责任。”周德权理应负事故全部责任,于某无责任。 针对社会上个别人有关“撞了白撞”的议论,张仕辉介绍,于某虽不负事故责任,但他仍然有法定义务分担对方10%的经济损失。因为国家《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对方人员死亡或者重伤,机动车一方无过错的,应当分担对方10%的经济损失。” 他告诉记者,在以往的此类事故责任认定中,出于人道主义方面的考虑,交警部门一般只认定死者负主要责任而非全部责任。今年2月《海口市公安局关于依法处理行人非机动车违章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通告》发布后,行人违章导致事故责任认定的规定得到了细化并具操作性,至此交警部门将一改以往的做法,严格地依法定责、以责论处,力排非法律因素的影响,以不折不扣地公正执法、依法行政。(记者卓上雄特约记者陈世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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