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合同应是终止还是解除?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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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05/22 14:24 东方网-劳动报 | ||
《劳权》专刊:我与公司签订的是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去年底以来,公司的经营状况一直不好。几天前,公司向我发出了一份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通知,说根据公司目前的状况和原来签订的合同规定,提前一个月通知我合同将于2003年6月15日终止。我找出原来签的合同,其中的确有这样的规定:“双方可以提前1个月通知对方终止劳动合同。”请问,我的合同到底是终止还是解除?公司应否支付我经济补偿金? 阿金 阿金:《劳动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劳部发【1995】309号)第三十八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或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国家另有规定的,可以从其规定。”据此,在劳动合同终止时,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但是,《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条又规定:“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不得将法定解除条件约定为终止条件,以规避解除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承担支付给劳动者经济补偿的义务。”《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第四十三条更明确规定:“劳动合同约定的终止条件和本条例规定的解除条件相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相应的解除合同的补偿标准,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 “提前30天书面通知”是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对用人单位来说,这只是解除符合法定解除条件的劳动者劳动合同的程序要件,你和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将这个程序要件当作了终止合同的约定要件,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也就是说,用人单位不能据此“终止”你的劳动合同,即使由于用人单位经营困难,经协商你同意解除双方的劳动合同,公司也必须支付你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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