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常时期“回家”职工合法权益如何维护?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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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05/23 11:55 东方网-劳动报 | ||
肆虐的“非典”,不仅严重危及人民的生命健康,也使部分企业的生产经营遭受冲击。本市东区有一家“航母型”餐馆,原先天天车水马龙、火爆异常,但是4月下旬以来,顾客好像一下子人间蒸发了,五层楼面竟然歇下了四层半。 4月22日,餐馆经理在员工大会上宣布:“目前企业的经营遭受了巨大的困难,按照劳动合同中有关企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随时调岗调薪的条款,现决定,员工4月份的工资减半 这家餐馆的服务员小兰为此来到本刊咨询。她的丈夫身体不好失业在家,还要抚养一个孩子,这点生活费哪够维持得了生活。 首先,餐馆所谓“4月份工资减半”的决定是错误的。《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规定:“用人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应当按约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也就是说,小兰4月份的工资还是应该按照原标准计发,哪怕她从4月22日起奉命回家休息。 但是,小兰的工资延迟一个月发放经过一定的程序后倒是可以的。因为上述《办法》还规定:用人单位确因生产经营困难,资金周转受到影响,暂时无法按时支付工资的,经与本单位工会协商一致,可以延期在一个月内支付劳动者工资。当然,延期支付工资的时间应告知全体劳动者,并报主管部门备案,无主管部门的报市或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此外,根据《上海市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本市“非典”防治期间社会保障工作的通知》精神,因“非典”影响导致企业关闭、破产,发生拖欠工资、社会保险费的,由市小企业欠薪保障金先实行垫款,再按有关清偿程序完成清算。受“非典”直接影响的困难企业,可申请缓缴三个月社会保险费。 其次,小兰的这种“回家休息”,既不同于失业,也不同于以前的“下岗”、“协保”等,而应视为劳动合同的变更。由于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可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用人单位可根据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按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但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毫无疑问,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并采用书面形式,是变更劳动合同的前提。如果协商不成怎么办?原则上劳动合同应当继续履行。但是,如果用人单位不能履行劳动合同,劳动者可以按照《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给予劳动者本人一个月工资收入的经济补偿。补偿总额一般不超过劳动者十二个月的工资收入,但当事人约定超过的,从其约定。 由于小兰的劳动合同中已有企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随时调岗调薪的条款,所以用人单位可以直接按照约定执行,但在职工“回家休息”期间的工资仍然不得低于目前上海市535元的最低工资标准。 当然,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也可以按照《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同时,用人单位要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给予劳动者本人一个月工资收入的经济补偿。补偿总额在法律上没有限制。 另外,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上述条款解除劳动合同:(一)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二)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三)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要强调的是,临床诊断“非典”病人、疑似“非典”病人以及“非典”留院观察病人或接受医学观察者在接受治疗或接受医学观察期间,任何用人单位不得与其解除劳动关系。 应该说,眼下类似小兰这样的“回家”职工并不在少数。抗击“非典”,劳动关系也面临着一场严峻考验。而在此非常时期,职工应该与企业同舟共济,企业更必须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这样才能更好地凝聚员工之心,增强企业抗震力;这样才能万众一心、众志成城,尽快夺取“抗非”战役的最后胜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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