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禽兽教师”一审判死 程世俊当庭上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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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05/26 11:50 时代商报 | ||
5月23日上午,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主审法官庄严宣判:被告人程世俊犯强奸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数罪并罚,决定对被告人程世俊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站在被告席上的程世俊对这个结果似乎没有足够的心理准备,他看起来很难受,当法官依法询问其是否上诉时,他顿了一下,接着回答,“上诉”。 审判当天,程世俊的父母没有到法院,只有他哥哥一个人前去,由于此案不公开审理,他只得在法庭外等候消息。 据了解,程世俊之所以对死刑的判决结果没有充分的思想准备,主要是认为自己的犯罪后果不是“十分严重”。因为根据沈阳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鉴定结论,“6个受害女孩处女膜均是完整”。在他看来,这似乎是他的一根救命稻草。可是这根“稻草”真的能救得了他的命吗? 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14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由此可见,身为教师的程世俊在教室中公然强奸、猥亵6名幼女,一审认定其对其中3人构成强奸,符合以上从重情节中的三条。 程世俊的一审代理律师岳宁告诉记者,我国刑法理论上和司法实践中一般认为,奸淫幼女罪既遂与未遂的区分标准应当以接触说,即犯罪人性器官与幼女性器官的接触,作为奸淫幼女罪既遂的标准。而不能像强奸妇女罪那样以“结合”作为既遂的标准。这是考虑到幼女性器官发育不成熟的生理特征,同时也是为了体现对幼女身心的特殊保护。 在对程世俊父母的采访中,他们提到了精神疾病的家族史,程世俊的父亲称自己有两个弟弟在年轻时因为精神不好过世,在程世俊出生前他还有个女儿也是因为精神方面的原因在四五岁时夭折。他们要求对儿子做精神鉴定。为此,沈阳市精神卫生中心对程世俊做了鉴定,并于2003年1月21日出具了鉴定书,结论为“无精神疾病,完全责任能力”。 闻听程世俊的兽性后,人们最常说的一个词就是“变态”,那么是什么原因导致了这种变态呢? 中国医科大学心理卫生医院副主任医师秦晓霞称性变态者只是通过异常的性行为达到自己的性满足,如果没有发作的时候,和大家相处无法看出来。性变态者的个性特征多数不善于人际沟通,不善于与异性交往,在异性面前表现羞怯、腼腆,这种拘谨的个性会导致对面临的困难缺乏应变能力。 也许,专家的这席话可以让人们对程世俊的双重人格有更深刻的理解。中国刑警学院侦察犯罪心理学教授高士艺认为,如果严格加以界定的话,程世俊的这种变态属于恋童癖中的施虐恋童癖。主任记者李欣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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