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剖析:我能否要求公司给我经济补偿? | ||
---|---|---|
http://www.sina.com.cn 2003/05/28 10:22 东方网-劳动报 | ||
《劳权》专刊: 我于2001年5月进入公司,签订了为期2年的劳动合同,期限从2001年5月8日至2003年5月7日。2002年11月15日经选举担任公司工会委员,任期3年。今年4月份,公司通知我说公司里没有适合我的工作岗位,所以决定不再与我续签合同。尽管我一再找领导协商,说工会委员任职期未满,合同不能终止,但公司还是于5月7日终止了劳动合同。我想请教一下,像 阿旭: 你与公司所签的劳动合同虽然已于2003年5月7日到期,但你的工会委员任期要到2005年11月15日止。按《工会法》“非专职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员自任职之日起,其尚未履行的劳动合同期限短于任期的,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至任期期满。但是,任职期间个人严重过失或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除外。”的规定,你与公司的劳动合同期限应自然延续至2005年11月15日。现在公司以你的合同到期为由在5月7日“终止”与你的劳动关系,其行为从实质上讲应该是劳动合同的解除而不是劳动合同的终止。你可以要求公司恢复双方的劳动关系,并要求公司支付你被非法解除劳动合同期间的劳动报酬,即公司解除劳动关系的5月7日至恢复劳动关系之日这个期间的劳动报酬。你也可以向上级工会反映情况,上级工会也会出面与公司交涉的。 如果公司坚持不肯恢复劳动关系,而你又不想坚持回公司上班,那你有权依法要求公司支付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支付标准为在本单位工作每满一年支付相当于你一个月工资收入的经济补偿金,同时你还可以要求公司支付因未及时支付你经济补偿金的额外经济补偿金。
订两性学堂,打开性爱心门,赢取彩信手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