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合同的职工代表 经济性裁员能裁我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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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05/29 11:44 东方网-劳动报 | ||
《劳权》专刊:我兢兢业业地在企业里工作多年。2001年6月,厂里签订集体合同时,我被全厂职工一致推举为职工一方的代表,代表职工与企业商讨并签订集体合同。在商讨集体合同条款过程中,因为处处为职工争取利益,个别厂领导对我产生了不满情绪。 近来,企业生产发生严重困难,裁减部分员工在所难免了。经报区劳动行政部门批准,企业决定将我们车间15%的员工裁减掉。厂领导找我谈话,要我带头。我技术过关,从来没 老万:按照有关规定,企业不能以经济性裁员为由裁减集体合同职工一方代表,也就是说,厂里这种裁员活动不能裁减你。 为了有效地保护集体合同职工方代表的合法权益,原国家劳动部在《集体合同规定》第十一条中明确规定:“职工一方代表在劳动合同期内自担任代表之日起五年以内除个人严重过失外,企业不得与其解除劳动合同。个人严重过失包括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和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以及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等。”也就是说,职工一方代表在劳动合同期内自担任代表之日起五年以内,企业不得依据《劳动法》中对劳动者非过失性解除劳动合同和经济裁员的几种法定理由与其解除劳动合同。你是2001年经选举担任职工一方代表的,根据规定,2006年6月以前,企业不能借目前这种经济裁员之名与你解除劳动合同。当然,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如果双方能达成一致,那就另当别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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