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剖析:辞退职工需提前通知工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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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05/30 11:42 人民网-市场报 | ||
王小姐是某中外合资服装生产企业的工人,一日因为母亲突然生病,她上班迟到2小时,被巡视的外方经理发现,因此受到批评。前些日子,王小姐路遇车祸,为了送受伤的同村阿婆去医院,又一次迟到一个多小时,恰好又被那位外方经理碰到。该经理颇为不满,不听任何解释,在一通训斥之后,将此事报告管理层。当天下午,公司即以无视企业规章,多次违纪为由做出了解除王小姐劳动合同的决定。王小姐找到人事部经理解释,人事部经理表示,他也无能为力,因为公司做出决定,不可能改变。经人指点,王小姐找到区总工会寻求帮助 事后,总经理半信半疑地问企业工会主席:“公司决定与某个员工解除劳动合同与你们工会有何关系?为什么要告诉你们工会?法律有这样的规定吗?” 区总工会法律工作者的说法是正确的,我国法律规定,用人如果要解除职工的劳动合同,应该事先将解除的理由通知工会。《工会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处分职工,工会认为不适当的,有权提出意见。企业单方面解除职工劳动合同时,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工会认为企业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合同,要求重新研究处理时,企业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由此可见,该服装生产企业在未事先通知工会的情况下,就单方解除王小姐劳动合同的作法,侵犯了工会的权利;在未了解王小姐第二次乐于助人导致迟到的原因的情况下,就决定辞退她,对王小姐也不公。工会有权对该解除劳动合同一事发表意见,反映情况并要求企业重新研究对王小姐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企业也应当认真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研究后的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由此,我们想提醒用人单位,在处理与职工的劳动关系问题上,特别是在与职工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时,应依法行事。所谓依法,除内容、条件合法外,还包括处理程序的合法。尽管企业有用人自主权,但出于对企业发展的长远考虑,也不可滥用此权,违法处理与职工的劳动关系。应利用好工会这个与职工沟通的媒介,妥善处理好与职工之间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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