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工负伤 单位不给补偿就终止劳动合同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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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06/04 14:49 东方网-劳动报 | ||
《劳权》专刊:我是一家中外合资企业的一线操作工人。今年1月份,我在工作中不慎受伤,后被鉴定为八级伤残。我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至6月26日就到期了,前些日子,公司人力资源部有关人员跟我谈话说公司不再聘用我了,合同到期时会为我办理终止劳动合同手续。我是因工伤残的,企业怎么可以不要我呢?那我以后生活怎么办?请问,单位可以终止我的劳动合同吗?我能得到一些补偿吗?(老卫) 老卫:一般情况下,合同到期,双方当事人均可以终止劳动合同,《劳动法》对此有明确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或当事人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 但为了保护特定情况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法律法规也规定了一些应当顺延的特殊限制条款和不得终止的禁止条款。《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款对因工伤残劳动者劳动合同的终止就明确规定:“劳动者患职业病、因工负伤,被确认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用人单位按照规定支付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劳动合同可以终止。” 根据《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第十四条规定,七级至十级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你被鉴定为伤残八级,属于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范畴。在6月26日合同期满时,单位可以不再与你续签劳动合同,如期终止你们之间的劳动关系,但前提是单位必须按照法律规定支付给你相应的伤残就业补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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