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应担多大责任--四种校园学生伤害纠纷分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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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06/11 10:09 北京日报 | ||
门头沟区人民法院法官毕芳芳 未成年学生在学校因人身伤害引起的民事赔偿纠纷逐渐增多,由此引发的校园安全问题已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而问题的焦点就是——— 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然而,在学生受到伤害的实际事件中,学校的哪些教育管理行为具有过错、哪些行为又不具有过错的界线仍模糊不清。为了进一步界定学校的法律责任,细化学校管理责任的范围,2002年8月,教育部制定了《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该办法第九条列举了十二种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责任的具体情形。 如何在校园伤害事件中分清责任,合法地保护自身权益。笔者选取几则案例,对目前在校园学习、生活中常发生的四种学生人身伤害赔偿纠纷做些分析。 一、学校组织春游等外出活动引发的学生伤害事件 某中心小学组织江朋等209名学生及25名教师到北京某海底世界参观。当日,因隧道内发生拥挤,江朋被挤倒头部压伤,被送至医院治疗,经法医鉴定江朋的损伤程度为头部轻伤。 对于此类伤害,根据《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因提供场地、设备的经营者的过错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有过错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但是如果学校在管理中存在疏忽未完全履行职责,也应承担相应责任。本案法庭调解后,北京某海底世界娱乐有限公司给付江朋经济损失费四万四千元,中心小学给付江朋经济损失费五千元。 二、学校开展的体育活动造成学生伤害事件 韩勇系某职业高中二年级学生。职业高中组织拔河比赛,为了裁判比赛成绩更加准确,在拔河绳中点的红布条上坠一内径14毫米,外径24毫米的铁螺母,以使红布条下垂。韩勇在参加拔河赛过程中,拔河绳被拔断,铁螺母被甩起,打在韩勇头部,致其头部受伤,经司法鉴定为八级伤残。 对于此类伤害,根据《办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因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有明显不安全因素造成学生伤害事故的,学校应承担赔偿责任。职业高中对加系铁螺母行为,没有充分预见可能发生的危险,导致在拔河比赛过程中拔河绳断开,铁螺母将韩勇击伤。对此,职业高中负有过错责任,应当承担赔偿韩勇伤后的相关损失。同时,职业高中的侵权行为造成韩勇身体残疾,给韩勇及其家人精神上造成一定损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职业高中还应酌情赔偿韩勇残疾赔偿金。最终,法院判决职业高中赔偿韩勇经济损失共十三万九千余元。 三、学校老师体罚学生引起的学生伤害事件 小雪就读于某小学二年级,一天,数学教师对做错题的小雪等三名同学进行体罚,要求每人打自己耳光。小雪等人各自打了五六下后,老师以小雪打耳光的声音小为由,要求小雪继续自罚,小雪又打了几下后,被制止。此后,小雪的父母发现,小雪有不停眨眼、努嘴、情绪烦躁等症状,并被初步诊断为慢性抽动障碍。 对于此类伤害,根据《办法》第九条第九款规定因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造成学生伤害事故的,学校应承担赔偿责任。本案教师在课堂上对做错题的小雪等学生进行体罚,违反了教师职业要求,存在严重过错,且该行为与小雪所患精神疾病之间具有一定的因果关系,因属职务行为,故学校应对小雪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法院判决学校一次性赔偿小雪经济损失九千三百元。 四、学生之间因游戏、斗殴造成的学生伤害事件 某中学学生小宋、小胡和小孙系同班同学。一日课后,教室的灯突然熄灭,小孙、小胡拿着书包正好走到小宋身边,小孙和小胡的书包碰了小宋的头部一下,此时教室的灯恢复照明。小宋与小胡论理,小孙和小胡即对小宋进行殴打,致小宋头面部外伤、脑震荡后诱发精神分裂症。 对于此种伤害,根据《办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因学生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学校的规章制度或者纪律,实施按其年龄和认知能力应当知道具有危险或者可能危及他人的行为造成伤害事故的,应由过错方的监护人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则由双方的监护人承担责任。但是,孩子的争执发生在在校学习期间,处于学校保护阶段,如果学校没有尽到管理职责,即学校平时未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并在事故发生后没能及时救助学生,也未及时告知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也应承担适当的赔偿责任。本案经法院调解,原告与三被告达成了一致意见,最终由小孙的法定代理人刘某一次性赔偿小宋经济损失人民币八千八百余元;小胡的法定代理人王某一次性赔偿小宋经济损失人民币六千八百余元;学校一次性赔偿小宋经济损失人民币五千九百元。 履行了相应职责等情况下,学校也有免责的几种情形 同时,我们应注意,学校对在校学生履行的毕竟是一种“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责任,而并非是监护责任,即学校仅须对学生的人身健康给予学生年龄相当的关注或照管。因此,新出台的《办法》又明确规定了排除学校在学生伤害事件中法律责任的几种情形,第12条包括地震、雷击、台风、洪水等不可抗的自然因素造成的;来自学校外部的突发性、偶发性侵害造成的;学生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异常心理状态,学校不知道或者难于知道的;学生自杀、自伤的;在对抗性或者具有风险性的体育竞赛活动中发生意外伤害的;其他意外因素造成的。第13条包括学生自行上学、放学、返校、离校途中发生的;在学生自行外出或者擅自离校期间发生的;在放学后、节假日或者假期等学校工作时间以外,学生自行滞留学校或者自行到校发生的。 上述这些免责条款的生效也是有前提条件的,即适用第12条规定学校须已履行了相应职责,行为并无不当;适用第13条学校须已按照《办法》第五条规定对在校学生进行了必要的安全教育和自护自救教育,而并非只要发生这些法定情形,学校就必然不承担任何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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