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职心切去托熟人 莫忘维护自身权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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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06/12 12:58 东方网-文汇报 | ||
记者田玲翠报道 本报讯 记者昨天从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获悉,据12333电话咨询中心统计,今年以来,电话咨询中心已接到238起求职者对单位不缴、少缴社会保险费的投诉电话;而市劳动监察总队在检查中发现,今年以来没有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达1180家,通过检查,已追缴社会保险费3450.46万元,涉及人员25123人。在这些投诉中,许多人是托熟人找到工作的 市劳动保障部门的工作人员认为,托熟人帮忙找工作未尝不可,但也要注意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有过三、四次托熟人找工作的经历,吴女士对此有着别样的感受。原来她总是相信“找熟人好办事”,儿子中专毕业后,就到处托亲朋好友为儿子介绍工作。她所托的朋友、熟人虽给足了面子,也帮了不少忙,三年中,她儿子先后干过企业统计员、超市电脑维修工作,可是,没有一家单位与她的儿子签过用工合同,也没缴纳过“三金”。 一旦追问,朋友们总要找些理由推诿:“现在工作忙,等忙过这阵就办”;“超市分店在试营业,一旦开张就办理”;“试工期一满肯定办”……可是等到几个月过后,朋友就以“企业要减员”、“文凭不符合要求”等理由将她儿子打发回家,劳动合同和“三金”都不再谈起,吴女士又碍于面子,不好意思向朋友讨说法。 有位企业负责人招员工很乐意为朋友“帮忙”,他也“实话实说”:招熟人可以降低企业的经营成本。现在需要就业的人很多,碰到熟人找上门来,干脆明讲,“要来工作可以,但不承担‘四金’费用。”一些求职心切的人只好默认了。 类似这样的事不在少数,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再次提醒求职者,托熟人找工作一定要签订用工合同,劳动部门早就明文规定,即使是试用期,用人单位也应为被聘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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