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结婚:别禁止也别提倡 | ||
---|---|---|
http://www.sina.com.cn 2003/06/18 10:28 深圳商报 | ||
我们一些教育工作者特别是管理者,常常把年轻学生对异姓的生理和心理需要视同洪水猛兽,有的大学生怀孕后,学校像审问犯人一样,要求当事人交代时间地点次数等细节。 据报道,武汉华中师范大学23岁的四年级男生陈某和武汉市一家公司24岁的女职员张某,15日在酒店举办了婚礼。据了解,这是武汉市第一例大学生公开举行婚礼。华中师大有关负责人说,教育部曾经提出,在校大学生是否能够结婚由各学校自己决定。华中师大准备 另据《武汉晚报》报道,武汉大学有关领导认为,只要不违背法律法规,大学生提出结婚请求,学校不必横加干涉。我们应该为武汉大学有关领导的法制观念而鼓掌。因为《婚姻法》明确规定对公民“实行婚姻自由”,“不许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关于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均可结婚。在有关禁止结婚条款中,没有一条是规定在校大学生不可以结婚的。 现代法制对公民权利的原则就是“法无禁止即自由”,因此,在校学生结婚不违法,学校无权禁止结婚,而只有建议权。如果硬要干涉,学生求助法律救济,学校恐怕很难胜得了官司。 大学生结婚的争议核心,实际上是人的权利问题。我们一些教育工作者特别是管理者,常常把年轻学生对异姓的生理和心理需要视同洪水猛兽,满脑子想的是怎么惩罚,而不是帮助学生认识性,了解性安全措施,维护他们的正当权利。这也就是为什么一些教育部门宁愿制定这样那样的条规来限制学生,而不是切实、认真地开展性教育的深层原因。他们或许认为,“违规”学生怀孕活该,学校对其严加惩处,开除学籍,就能起到杀一儆百的作用。 从已经披露的其他报道看,有的大学生怀孕后,学校像审问犯人一样,要求当事人交代时间地点次数等细节,承认违反校规,写恳求学校给一次机会的说明。这与教育界应该坚守的科学、民主、人道、自由原则相违背,却不知为什么延续几十年而没有改变。这样的教育者还够资格吗? 中国知名的性教育家吴若梅说,美国从小学甚至在幼儿园开始就进行性教育,有一个很完整的社会性教育计划,延续到高中、大学。而我们只有一个政策性的东西,但实际操作实在是不够,学生为爱情付出了很多不该付出的代价,“这是最令人伤心的”。 梁启超一百年前到西方考察后痛切地说,中国“为教育者,以勿摧压权利为第一要义”。我们的高校管理者,应该学会尊重学生个性与权利。学生是否暂时放弃结婚的权利,也只能由学生自己做主,任何人无权干涉。学校所能做的,是考核学生的成绩,把好入口与出口,培育合格人才。对于成绩不合格的,即使没有所谓的“性过错”,也不应颁发毕业证;成绩合格的,即使有所谓的“性过错”,也不应影响学生正常毕业与获得学位。 基于对公民权利的理解,我们主张:对学生恋爱或结婚,最妥当的态度应该是“不禁止也不提倡”。
两性学堂--掀起夏日阳光中的爱欲狂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