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教育厅出台高招政策:禁收“赞助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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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06/19 13:38 武汉晚报 | |||||||||
本报讯 我省高考评卷接近尾声,招生在即。昨日,省教育厅出台系列政策,以保证高招的公平公正。 ◆增强招生录取工作的透明度,利用新闻媒体和网络公开招生录取工作信息,将公布考生电子档案的运行状态。
◆今年我省首次对高校录取通知书发放作出规定,录取新生名册经省招办审签后,高校务必在5天内将新生录取通知书发出。 ◆纪检监察部门全程参与高校招生录取过程的监督。加强对各种特殊类型和特殊形式招生工作的监督,坚持新生入学资格审查制度,如发现不符合录取条件的学生,一经查实,坚决取消其入学资格和学籍。 ◆教育厅将继续与省公安厅联手,严厉打击高校招生诈骗及各类招生中介活动。 ◆严肃招生工作纪律。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擅自扩大招生计划,不准特批未达到录取条件的学生进入学校。禁止招生考试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参与社会中介组织及其工作人员介绍、拉拢生源以牟取利益的任何活动。严格执行教育部普通高校招生信息标准,任何人不得伪造涂改考生档案和考试成绩,不得更改考生志愿,不得更改招生录取基础数据,不得擅自发布和泄露有关招生录取信息,不准违反规定录取未达到条件的考生进入高校。招生录取期间,招生工作人员不得接受与招生有关的吃请,不得接受现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礼物。坚决抵制“说情风”的干扰和社会上腐败行为的侵蚀。 ◆加强高校招生收费管理。普通高等学校定向生、共建生、特长生、预科生、专升本学生应与同等学历层次本专科学生执行同样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禁止向学生收取“建校费”、“转专业费”、“赞助费”、“定向费”、“跨地区建设费”等国家和省规定项目之外的所有收费。(记者屈建成通讯员梁炜) 更多高考信息请访问:新浪高考频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