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病医疗保险FAQ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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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06/19 19:44 中国劳动争议网 | ||
1.《北京市大病医疗费用社会统筹的规定》的适用范围? 答: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市和区、县地方所属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和退休人员(包括按月领取生活费的退休人员)。 2.大病医疗统筹的范围包括那些? 答:职工和退休人员患病、非因工负伤一次性住院的医疗费用者30日内累计医疗费用共超过2000元的,属于大病医疗费统筹范围。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发生的医疗费用,不属于大病医疗费统筹范围: (一)未经批准在非定点医院就疹的(紧急抢救除外); (二)患职业病、因工负伤或者工伤旧病复发的; (三)因交通事故造成伤害的; (四)因本人违法造成伤害的; (五)因责任事故引起食物中毒的; (六)因自杀导致治疗的(精神病发作除外); (七)因医疗事故造成伤害的; 3.大病统筹基金支付标准是什么? 答:大病医疗费统筹基金支付医疗费用,采用分档计算,累计支付办法。医疗费支付金额为2000元以上的部分,具体标准如下: (一) 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部分支付90%; (二) 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部分支付85%; (三) 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部分支付80%; (四) 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部分支付85%; (五) 5万元以上的部分支付90%。以上各项所称"以上"不含本数,"以下"含本数。 4.用人单位不参加大病医疗统筹的法律责任是什么? 答:企业不按本规定参加大病医疗费统筹的,由市或者区、县劳动局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企业不按本规定缴纳大病医疗统筹费的,由市或者区、县劳动局责令限期缴纳。预期不缴纳的,按日加收欠缴额的5%的滞纳金,并可处以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滞纳金并入大病医疗费统筹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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