续订合同不能强迫随时终止违反规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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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06/26 11:08 东方网-劳动报 | |||
刘先生3年半前应聘进入一家新组建公司的办公室工作,当时双方协商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但由于公司的拖延,一直未付诸行动。半年后,公司拿出一份一年期的合同文本要刘先生签字,并表示以前的承诺未变,只是总部要求所有人员的合同都一年一签,刘先生也同意了公司的要求。之后,合同倒也是一年一签。今年5月,双方的合同再次期满,公司没有声音,刘先生也没在意,工作一切照旧。日前,人事主管通知刘先生,公司决定减少管理部门人员,因此,决定与刘先生续签一份合同,岗位在郊区生产厂。刘先生说,公司与自 从以上情况来看,公司的做法显然违反了相关规定。首先,合同期满应及时终止或续签合同,但公司方却没有明确态度,以致双方保持一种事实劳动关系状态。 其二,续签劳动合同不能强迫。《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经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续订劳动合同”。该条规定表明,劳动合同的续订条件是:期限届满和经当事人协商一致,这是劳动合同续订的基本原则。本案中,公司方以自己的决定强加于刘先生,称“怎么说也没有用”,显然违反了协商一致的法定原则。 其三,终止事实劳动关系未履行提前一个月通知的义务。《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第四十条规定:“应当订立劳动合同而未订立的,劳动者可以随时终止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而未订立的,用人单位提出终止劳动关系,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劳动者”。 本案中,公司与刘先生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后,双方既未及时续签合同,也未及时终止合同,发生了劳动合同应订未订的情况。在此情形下,公司要终止劳动关系,必须提前三十天通知刘先生。而公司在要与刘先生续签一份岗位变动的劳动合同被坚决拒绝后,立即终止了双方的劳动关系,理应为这种违法行为承担责任。 实际生活中,未及时续订劳动合同的情况时有发生,往往会对当事人的权利造成损害,无论是用人单位还是劳动者都应切实避免此种情况的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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