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剖析:纷争缘于未办综合保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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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07/03 15:15 东方网-劳动报 | |||
【案情介绍】汪俊等7人从山东老家来上海一家公司工作已有五六年了,其间,单位没有为他们办理任何用工手续,也未曾签订过合同。虽然工作很辛苦,但看在每月千把元收入的份上,汪俊他们还是坚持干着。最近,汪俊他们从报上获悉,自2002年9月1日起,上海对外来从业人员施行了《上海市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暂行办法》。于是,他们找到公司,要求按规定为他们缴纳综合保险费。不料,被公司一口拒绝。双方于是发生争议。 【双方理由】汪俊等认为:综合保险是上海出台的一项政策,替外来人员缴纳综合保险费是企业的义 公司认为:虽然这项规定已经出台,但他们没有接到通知,所以缴不缴纳综合保险费应由单位决定;这些外来人员没有本市户口,工作和居住地均不稳定,缴纳这笔保险费企业不但不得利,而且加重了额外负担。 【评析】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为外来从业人员办理综合保险是不是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的一项义务。 为了保障外来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上海从2002年9月1日起实施了综合保险制度。综合保险费的缴纳分两种情况:用人单位使用外来从业人员的,用人单位是缴费主体;无单位的外来从业人员可自己缴纳综合保险费。 《上海市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暂行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对未按规定缴纳综合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补缴;逾期仍不缴纳的,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对逾期拒不缴纳综合保险费、滞纳金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征缴。”该规定表明,缴纳综合保险费是使用外来从业人员的用人单位必须履行的一项义务。 缴纳综合保险费后,单位使用的外来人员可享受工伤、住院医疗和老年补贴三项待遇,其中,外地施工企业的外来人员享受的是工伤和住院医疗两项待遇。用人单位为外来从业人员办理综合保险,应到外来人员就业管理机构先办理登记手续,并于当月起向该机构缴纳综合保险费,缴纳以三个月为一个周期,每次应当缴纳三个月的综合保险费。用人单位缴纳综合保险费的基数,为其使用外来从业人员的总人数乘以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综合保险费缴费比例按照缴费基数的12.5%缴纳。其中,外地施工企业按缴费基数7.5%的比例缴纳。 本案中,单位应当为汪俊等7位外来职工缴纳综合保险费,如果单位拒不履行该义务,职工们可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举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补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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