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部门要求不能借口农转居解除劳动合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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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07/04 10:03 北京日报 | |||
本报讯(记者刘扬) 劳动部门昨天要求,用人单位不得以劳动者农转居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并在劳动者农转居后,按照有关规定,就劳动者的社会保险等相关内容办理变更劳动合同。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推进和户籍制度的改革,越来越多的农民变成了城里人,随之而来的是一些劳动者由于身份的变更带来劳动关系的变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新近出台了《关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有关负责人表示,用人单位与农转居人员存在劳动关系但未订立劳动合同的,农转居人员要求签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应当通过协商及时签订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如果就劳动合同期限协商不一致时,劳动合同期限从签字之日起不得少于1年。 此外,用人单位与农转居人员存在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负责为农转居人员办理社会保险的相关手续;农转居人员转居前后工作单位如未发生变动,工作时间累计计算为其在本单位连续工作年限,在确定其医疗期、劳动合同期限和经济补偿金时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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