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月薪面议”有适用范畴 内容要合同化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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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07/04 11:37 东方网-劳动报 | |||
在人才招聘会上,经常能看到“月薪面议”的字样,不少求职者对此心存疑虑,认为“月薪面议”不能给人一种稳定感,不如明码标价的好。 前来应聘办公室行政人员的张先生表示,月薪面议一般都是指中高级人才,这种人才的待遇应该属于机密,标明“月薪面议”也无可厚非,但一般的职位如文秘、行政人员等一般职位,最好明码标价。多数求职者认为,即便一般职位实行工资面议,那么招聘单位就应 对此,专家认为,“月薪面议”的范畴适用于高级职员,因业务类的高级职员,月薪上下波动很大,故不易明码标价,且目前薪酬对于大多数企业来说,都属于机密范畴,不易轻易公布。另外,对于中高级人才,如果明码标价,可能会给猎头或企业间带来不正当竞争。对于货真价实的高级人才,“月薪面议”的结果可能会超出应聘者设定的价位。但对于一般职位的应聘者而言,最好慎用“月薪面议”,毕竟目前是一个供大于求的市场,这样可以节约应聘者和招聘者的时间和精力。重庆红钢律师事务所向阳律师同时提醒,虽然“月薪面议”并不一定存在欺诈,但这种面议毕竟不具备法律约束力。如果必须“面议”,则应把“面议”的具体内容合同化,以保护应聘者的合法权益。(韩成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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