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场“重婚”挨板子 未除合同再应聘行不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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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07/14 11:55 新闻晨报 | |||
晨报讯 单位如招用未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员工,将承担招用后给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连带责任。针对本市劳动用工中出现的10多起未“离婚”再“结婚”纠纷,昨天,市协力律师事务所陆敬波律师作出上述告诫。 据了解,劳动用工中的未“离”再“结”现象主要出现在中、高级蓝领和白领阶层,不少企业员工在接受了培训、奖励之后,与原单位签订了服务期协议,事后,又看中外单位 肖某是一家单位的年轻工程师,去年被派往海外进行3个月的技术培训。培训结束后,肖对单位的工资待遇不满,未与原单位打招呼就去了一家公司应聘并被录取。由于肖悄无声息的离岗,单位不得不改变原先的工作安排,由此造成数万元的经济损失。 当原单位发现此事后,随即派律师进行交涉。面对律师提出的赔偿要求,新工作单位声称,他们事先不知详情,并表示“坚决不同意赔偿”。 对此,陆敬波律师指出,根据劳动法、劳动部门规定,用人单位在招用职工时,应查验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以及其他能证明该职工与任何用人单位不存在劳动关系的凭证,方可与其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对原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除该劳动者承担直接赔偿责任外,该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其连带赔偿的份额应不低于对原单位造成经济损失总额的70%。 由此可知,肖某不能在尚未与原单位解除合同的情况下就履新。尽管肖新的工作单位录用时不知道他未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仍须承担法律责任。同样,肖也无法逃脱该由他承担经济赔偿等法律责任。(记者谢惠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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