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专家指出大学生个税起征点偏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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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07/17 12:01 北京青年报 | |||
提问:本报记者张艳丽 回答:海淀区地税局有关人士中央财经大学税务系副主任刘桓 昨天,在北京地税局有关人士发出“大学生暑期打工别忘交纳个人所得税”的提醒后,立刻引起了社会各方尤其是大学生的极大争议。在新浪网上这条新闻后面的议论帖子已经达到数千条。大体上,网民对这个问题主要有三种观点:“没说的,打工所得报酬就应依法 大学生打工所得该不该纳税?目前的纳税情况如何?就此,记者采访了位于大学聚集地的北京市海淀区地税局有关人士以及税法专家———中央财经大学税务系副主任刘桓。 记者:在目前我国的《个人所得税法》中,并没有对学生的打工收入作出专门规定,那么大学生的打工税收适用于哪一条计税规定? 地税局:学生勤工俭学的收入目前视同为劳务报酬,按照劳务报酬所得交纳个人所得税。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与被服务单位或个人未建立长期的劳动合同,没有稳定的、连续的劳动人事关系,而独立从事各种技艺劳务取得的所得。 记者:学生打工的收入应该如何计税,又怎样缴税呢?税务机关又怎样对这部分个人所得税的缴纳情况进行监管? 地税局:学生勤工俭学的收入每次在1000元以内(含1000元)的,按照3%的税率全额计税。超过1000元在4000元以内的,先减去800元后剩余部分按照20%的税率计税。每次收入超过4000元以上时,减除20%的费用后剩余部分再按照适用税率(4000元至2万元时为20%)计税。学生打工的个人所得税大部分都由支付报酬的企业代扣代缴,但是个人之间的现金交易则很难进行监管,只能靠大学生的自觉依法纳税意识。 记者:大学生的勤工俭学可说是其惟一的劳动收入来源,那么对学生的这部分劳动收入按照起征点非常低甚至全额计税的劳务报酬来征税是不是合理?在未来的税法改革中是否会给予优惠? 刘桓:首先应该说税务机关对学生打工征收个人所得税是有法律依据的。 但是合法的东西并不一定合乎情理,援引的法条也不一定适用。一般来说,获得劳务报酬的人大多具有多元收入,劳务报酬只是其第二或第三收入。但是学生的勤工俭学收入则是学生惟一的劳动收入,其所得也主要用于学费等必要生活费用。而税收的主要原则之一就是对纳税人的基本生活费不征税。因此对学生的勤工俭学收入按照劳务报酬的税率征税显然是不合理的,过低的起征点使得税金侵占了学生的必要生活费。 我的观点是,学生的劳务报酬应该纳税,但需要在具体实施细则上进行变通,比如调整起征点和税率,给予其必要的优惠减免政策。正如日前争议很多的个人所得税起征点等问题一样,我想在未来的税法改革中,学生打工的税收情况也应该受到重视。(张艳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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