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专家细说非全日制就业政策条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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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07/18 17:37 北京人才市场报 | |||
《北京市非全日制就业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颁布后,各媒体对“小时工”的小时工资进行了报道,记者为此走访了著名法律专家左祥琦律师,左律师认为,该政策的意义在于肯定了一种新的就业模式。 《北京市非全日制就业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于7月1日开始执行。左祥琦评价了该政策的重要意义,他认为该《通知》首次确立了我市非全日制用工(俗称“小时工”)的合法地 据介绍,这一用工形式突破了传统的全日制用工模式。我国最初劳动立法的基础是全日制、单一的劳动关系,要求一个职工对应一个用人单位,调整劳动合同的相关法律法规条款设置过于刚性,没有对阶段性就业、弹性就业等就业方式作出规范。因此,多年来“小时工”这种就业模式一直得不到社会的肯定,用人单位也把使用“小时工”看成是一种“灰色”用工。左祥琦对记者说:“《北京市非全日制就业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的出台,解决了“小时工”的合法化问题,是我市用工制度的新突破,它适应了用人单位灵活用工和劳动者自主择业的需要,它将成为促进我市就业的重要途径之一。” 为了便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对“小时工”政策规范的了解和掌握,左律师从下面几个方面就“小时工”使用和运作特点做了扼要介绍: 一、关于劳动合同 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小时工”)可以同时与两个或多个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与小时工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以书面形式订立非全日制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当事人各执一份。 二、关于工作时间 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小时工”)每日在一个单位的工作时间不得超过4小时,在多个用人单位的工作时间,每月总计不得超过劳动法规定的标准工作时间。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每日工作时间超过4小时的视为全日制从业人员,不属于“小时工”。 三、关于试用期和终止合同通知 1.用人单位雇佣“小时工”时,不得给“小时工”设定试用期。 2.非全日制(“小时工”)的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劳动合同,也可以约定终止劳动合同的提前通知期。 四、关于社会保险 1.养老、失业、医疗保险:由“小时工”个人按自由职业者的缴费标准向社会保障事务所或市、区(县)职业介绍服务中心、人才交流中心等社会保险代办机构缴纳。 2.工伤保险:由“小时工”的使用单位按有关规定缴纳。 (本报记者刘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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