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税务局:大学生暑期打工要缴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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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07/23 16:20 东方网-上海青年报 | |||
本报讯/记者付原 记者昨日从上海市税务局获悉,大学生暑期打工收入同样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单次收入超过800元,就要按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一月内,同一项目多次累积收入总计超过800元的,也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市税务局介绍,根据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法律、法规和有关税收政策文件的规定,在校学生因参与勤工俭学活动(包括参与学校组织的勤工俭学活动)而取得属于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应税所得项目的所得,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应作为扣缴义务人,为在校学生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据了解,大学生暑期打工所取得的收入,属个人所得税法中的“劳务报酬所得”项目,理应按“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根据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劳务报酬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费用800元后,适用20%的税率;单次劳务报酬收入4000元以上的,减除20%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同样适用20%的税率。如果是同一项目获得连续性收入的,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如果月收入总计超过800元,就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果在校学生一次取得劳务报酬其应纳税所得额超过20000元但不超过50000元部分,按照应纳税额加征五成;应纳税额超过50000元的部分,则需要加征十成。 按规定,大学生暑期打工所取得的收入,应由支付所得的打工单位负责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如打工单位未按规定进行代扣代缴的,学生应当自行向取得所得的当地税务局申报纳税。如果向大学生支付所得的为个人,则个人应为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没有扣缴义务人的,大学生需自行申报纳税。 上海市税务局最后提醒,大学生暑期工作单位负有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如果该扣缴义务人违反税法规定应扣税款却未扣税款的,税务机关会按有关规定对其给予处罚!税务机关也有权利责成扣缴义务人限期将税款补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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