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不能变相收取风险抵押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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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08/04 10:55 东方网-劳动报 | |||
案例:崔某等几位小姐被某私营商店招聘为售货员,进店第一天被告知:月工资为1000元,奖金根据个人的销售业绩而定。但第一个月发工资时,他们每个人只领到800元,于是共同去找总经理询问,为何工资里少了200元。总经理答道:“由于以前有些员工,做了损害商店的事儿就跑了,再也找不到。比如,曾经有个员工来了没几天,就私拿货款不辞而别;还有的员工损坏了货物,本应照价赔偿,可第二天后就再也不来上班了,商店也没时间为了这点事儿到处找她们。为使商店避免不必要的经济损失,两年前商店做出规定:每月给售货 陆敬波律师评析:几年前,一些用人单位为了这个理由,利用自己与劳动者相比之下的强者地位和劳动力市场供大于求,求职者找工作难的现状,在招用劳动者或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向劳动者收取货币、实物等作为“入厂押金”。这种做法违反了国家关于“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劳动者收取定金、保证金(物)或抵押金(物)”的规定。由于国家曾经一度对这种抵押金问题比较重视,劳动监察部门对此进行了大量查处,执法力度较大,使大多数企业不敢再明目张胆地向劳动者收取风险抵押金。但是,一些企业还是念念不忘向员工收取风险抵押金的好处,于是采取了一些变相的方法或手段,换个花样来达到向员工收取抵押金的目的。本案中这家商店虽然在员工进店时没有收取抵押金的行为,给人的感觉是守法的,但却在工资支付上作了文章,采用每月克扣20%工资的手段,变相获取风险抵押金。商店的这种做法,既是无故克扣员工工资的行为,也是变相收取风险抵押金的行为。所以,商店不但要立即全部退还克扣员工的工资,同时还应当根据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的规定,向员工加发相当于所克扣工资报酬25%的经济补偿金。 友情提示:1、用人单位在与员工订立劳动合同时应注意不要以任何形式向员工收取抵押金、抵押物、保证金、定金及其它费用,也不要扣押劳动者身份证及其它证明。如果担心会发生员工给单位造成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就离职的情况,应通过加强内部管理来解决,而不能简单地采用收取抵押金(物)的错误方式。2、政府在禁止用人单位利用订立劳动合同向劳动者收取风险抵押金的同时,也作了一些例外规定,即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后,根据本单位经营管理的实际需要,按照劳动者本人自愿原则,允许向劳动者收取“风险抵押金”及要求劳动者全员入股等企业生产经营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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