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动 因单位和职工双方理解不同引发争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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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08/04 11:07 东方网-劳动报 | |||
调动工作在如今的人事变动中是常见之事,而由于当事的双方即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往往对“调动”的理解不一,因此引发了不少的劳动争议。近期,本报类似的投诉也有好几起,广大劳动者应引以为戒。 王小姐本是某集团公司的职工,签有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后来老总被调走,集团公司也将她派往下属一企业工作。当时没办理任何手续,也没有与下属企业签订过劳动合同 来访的张先生也与王小姐有着类似的情况。他原是某行政机关的管理人员,1998年他申请调动至某事业单位工作。去了之后,签的是无固定期限的聘用合同。工作一年后,该事业单位派他去下属的“三产”公司工作并担任负责人。后来领导变更,他也被免去职务,结果“三产”公司要张先生签一份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张先生百思不得其解,自己明明是上级单位派下来的,现在怎么竟要自己与“三产”签订合同,而且不是长期合同?于是他找到上级单位,要求回来工作。但单位表示,他的劳动关系已经转到“三产”了,他能力也有限,负责期间企业曾出现了亏损,不能再回原单位。 对上述两例来访所反映的问题,记者认为,其主要原因在于单位和职工双方对“调动”的理解不同。单位认为调动就是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尽管当初可能没有说清,但事实劳动关系已经转移了。当然也不排除有些单位可能是故意不将真实情况告诉被调人员,或者原本认为一旦出现了矛盾,就以为有空子可钻,干脆来个不承认。而大多数职工往往服从组织安排,认为这样的调动只是换个地方工作而已,自己依然是原单位的人,更何况当初并未办理解除劳动关系的手续。双方对“调动”的理解不一致,又由于没有书面的约定,发生争议就不足为奇了。 从现有的法律法规来看,职工要打赢这样的“官司”是有难度的。因为你一旦去了下属单位,又在那里领工资、单位还为你缴社保金,事实上劳动关系已经确立。在此,记者要提醒职工,在工作调动时,服从安排是需要的,但一定要问清单位的本意,对不合理的调动可以拒绝并诉诸法律。如果单位答应将来可以回原单位工作的,那就应该有个书面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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