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劳动者权益 依法退工是用人单位的义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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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08/04 13:48 东方网-劳动报 | |||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后,应当及时办理退工登记手续,保障劳动者的失业登记和再次就业。有关法规和规章对办理退工登记备案手续有以下规定: 一、退工的义务主体。用人单位是退工的义务主体,用人单位未按规定尽义务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月开始实施的《关于改进本市单位办理招退工登记备案手续的意见》明确:“用人单位未按规定办理劳动者招工或退工登记备案手续的,则按国家劳动和社会 二、退工的对象。办理退工登记手续的对象为与用人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工作)关系的劳动者,包括建立标准劳动关系和特殊劳动关系的所有劳动者。 三、退工的条件。一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二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除此之外,用人单位不得任意退工。 四、退工的时效。为保障劳动者及时办理失业登记或再就业手续,有关法规规定了办理退工登记手续的时效为自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的7日内办妥退工手续,也就是说,办理退工的时效总共为7日,退工手续必须在时效规定的日期内“办妥”,即办理完毕,而不是开始办理。 五、退工的手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终止或解除劳动(工作)关系后(含标准劳动关系和特殊劳动关系),应在7日内向职业介绍所办妥退工登记备案手续。 用人单位办理退工登记备案手续时,应填写一式四联的“上海市单位退工证明”,并盖章(第一联受理退工登记备案手续的职业介绍所留存;第二联为退档凭证并存入劳动者个人档案;第三联交被退劳动者本人;第四联用人单位留存)。第一联证明由用人单位直接送达或快递、挂号邮寄至职业介绍所,受理职业介绍所收到该证明后,应及时在“上海市劳动保障管理信息系统”内,做好退工登记备案的信息维护。用人单位在填写退工证明时应注意,退工日期应为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实际日期。 用人单位使用持有《劳动手册》或《农村富余劳动力求职登记卡》的劳动者,除办妥退工登记备案手续外,还应在其持有的《劳动手册》或《农村富余劳动力求职登记卡》内做好相应的退工日期记载,并盖章。在填写《劳动手册》、《劳动力登记表》的退工记载时,其中“工作单位”一栏内的单位名称及印章应与用工时的工作单位名称一致。 用人单位做好退工记载的手续后,应将第三联退工证明和《劳动手册》以及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个人缴费情况的证明一并交被退劳动者。 用人单位办理好全日制职工(指标准劳动关系)的退工登记备案手续后,还必须按照国家和本市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负责做好劳动者人事档案的转移工作。 用人单位转移劳动者的人事档案应持“上海市单位退工证明”(第二联),到受理招工或退工登记备案手续的职业介绍所联系办理劳动者人事档案转移事宜。用人单位还可委托职业介绍代办服务机构办理劳动者人事档案转移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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