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身份证制度 身份证法保护公民合法权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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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08/05 13:20 北京人才市场报 | |||
我国居民身份证制度始于20世纪80年代。1985年9月,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条例》,确立了我国的居民身份证制度;1999年10月,国务院通过了关于实行公民身份号码制度的决定,将公民的身份号码作为每个公民从出生之日起编定的惟一的终身不变的身份代码,号码也由原来的15位升为18位。2001年6月,国务院决定换发采用非接触式IC卡技术的第二代居民身份证。时代的发展和科技的进步,对原来的居民身份证管理制度提出了新的挑战。因此,如何总结经验教训,在居民身份证条例的 在对居民身份证制度的进一步规范中,该法将保护公民合法权益放在了核心的地位,表现在以下四方面:一,该法对身份证的发放范围作了调整,规定居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年满16周岁的中国公民都应当依法领取身份证;二,对使用身份证证明身份的情形在法律中做出了明确规定,也就是说,除法律规定的情况外,任何人任何单位无权要求公民出示身份证证明身份;三,法律对身份证的查验、扣留作了严格限定。该法规定,只有人民警察在特定的情况下,经出示执法证件,可以查验居民身份证。该法还明确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扣留居民身份证。只有公安机关对依照刑事诉讼法被依法采取拘留、逮捕、监视居住强制措施的公民,可以扣留居民身份证;四,该法更加重视了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法律明确规定,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因制作、发放、查验、扣押居民身份证而知悉的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在法律责任条款中,还专门规定了泄露公民个人信息,侵害公民合法权益的,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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