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一公司辞退怀孕女职员触犯劳动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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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08/06 13:23 人民网-人民日报 | |||
[案情回放] 王娟(化名)是南京市华能物贸物流公司的会计,2002年8月,怀孕三月的王娟向公司请了工龄假,当年11月,王娟又请了产假,这两次请假都经过了公司老总李某的批准。 今年1月21日,在医院临产的王娟突然接到了单位的一份辞退通知书,一头雾水的王娟 不服的王娟于是将此事上诉到劳动仲裁部门,劳动仲裁部门在调查后,作出了南京华能物贸物流公司辞退决定无效的仲裁。南京华能物贸物流公司不服,于今年7月将此案上诉至栖霞区人民法院,要求驳回仲裁决定。 法院于昨日审理并判决了此案,维持劳动仲裁部门的仲裁决定,并判决公司支付王娟今年二至七月份的工资。经过庭审,公司了解到了国家劳动法对于孕妇的保护条例,表示服从法院判决结果,不再上诉。 [市民说法] 家住龙江小区的吴春明先生认为:即将成为母亲的女性是伟大的,她们不但要忍受十月怀胎之苦,还要面对日益激烈的社会竞争,此案中,王娟勇敢地以法律武器保护了自己的合法权益,令人尊敬。 家住戴家巷的王萍女士认为:每个单位都有女员工,单位应当多学习一些法律法规,不要任意剥夺怀孕女职员的合法权益,以致自己触犯国家法律,还给怀孕女员工带来不必要的烦恼。此外,女员工们也应当多学习法律,在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能够像王娟一样,利用法律为自己讨回说法。 [律师点评] 南京市金协和律师事务所的张明文律师认为:此案中,南京华能物贸物流公司触犯了国家劳动法第七章《关于女职工与未成年工特殊保护》的规定。劳动法中明文规定,怀孕女工依法享有不低于90天的产假,且单位不得以“旷工、休假时间太长”等理由,开除、辞退正在休产假的女职工。作为单位,应当多了解一些法律法规,避免给单位与当事人带来不必要的麻烦。(本报记者时双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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