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外生活:华人在美国误撞法网的故事(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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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08/07 11:02 华声报 | |||
文/林晓云 在另一个案件里,我的客人也是很冤枉。他开了一家干货供应公司,因为有家客户欠款太久,即上门去催账,哪想到那家干货店的老板自恃来美国时间长一些,英文好一些,竟拿起电话拨了911。警察来到店里以后,那老板说我的客人威胁她如不还钱,就要揍她。我的客人英文较差,既听不懂她在说什么,也无法为自己辩白,只好由着警察把自己拷起来带走 英文不好,有理讲不出,干吃哑巴亏,这在华人移民里是一个很普遍的现象。有一次,两位开餐馆的福州人来我们律师楼,拿出宾州警察开给他们的传票。原来他们两人去宾州某镇买二手车,返途中发现空调不灵。于是两人又回到车行要同老板理论。大概是情绪有点激动,加上语言不通,两人越讲声调越高,手也跟着比划起来。这时车行老板一个电话叫来警察,在场的人都作证说他们又吵又嚷,似有动手打架的意思。他们两人又一句英语也讲不出来,只好认倒霉。 为这事我和我的合伙人跑了两趟宾州。那法院所在地是宾州最富有地区之一巴克斯郡,法院里从法官到罪犯清一色的白人。我们这一行人的黄面孔出现在那里,格外引人注目。还好,检察官读了我们连夜赶写出来的法律备忘录,决定撤诉。最后法官宣布无罪时,我怕自己没听清楚,追问了一句是否两人都判无罪。法官幽默地说:“大家都无罪!”逗得庭内全场大笑。两位福州人开心极了,这应该说也是我律师生涯中一桩难忘的记忆。 上述几个例子,都可以说是有点误会。但有些案件却纯属诬陷。我曾有一位客人,同另一位华商有生意上的纠纷,民事官司打了几年尚无结果。想是对方愤愤不平,竟使出一手毒招。这一天我的客人下班回家,见门口停着一辆警车。原来他的那个冤家说动自己住家镇里的警察,起诉他支票跳票,开了几十英里的车过来,正等着抓他。我把他从警察局保释出来以后,从新州刑法典里查到,明知帐户里没有足够的钱而开空头支票,也算是一种犯罪。但我的客人开支票时,帐户里有足够的钱,他只是因为发现对方发来的货里掺假才指令银行停兑的。所以,当此案挪到州法院时,我向检察官指出这一点,他随即同意撤销起诉。 在美国,没有所谓诬告罪。如果上述案件中投诉人在宣誓作证时有作假证的行为,检方可起诉他犯有伪证罪。但这要检方认为有起诉的必要与价值才会发生。如果检方属于根本没有理由胡乱起诉,则被诬告者胜诉后可以通过民事官司要求政府为“恶意起诉”而赔偿损失。 上面这几个故事中,被处罚的人都多少有点冤枉。如果事先有防备,小心一点,如果我们英文学得好一些,讲话时嗓门小一些(尤其讲广东话的,对不起!),手势动作小一些,有些麻烦或许可以避免。但要人改变自己的行为举止,谈何容易!况且人的命运本来是难以预料的,做律师的如果自称有什么逢凶化吉的妙术,那也是大言不惭。要说提醒,我倒是觉得我们华人应该增强一点尊重别人的意识,否则这将是许多法律麻烦的根由。 实际上华裔在美国社会里一向很受歧视,只是近二三十年来地位才有所提高,一大半也是靠了上世纪60年代以来以非洲裔为主推动向前的民权运动,只有一小半是靠我们自己的聪明才智与辛勤劳动,否则为什么上世纪四五十年代也有许多杰出的华人在美国,但华人的地位却比现在低得多?而正是那些保护我们的反歧视法律同时也保护着其他少数族裔。 但是有些华人对此丝毫没有意识,张口“黑鬼”,闭口“黑鬼”。我有时甚至需要在庭上或庭外录证时提醒他们不要这样讲,以免引起法官反感或让对方抓住把柄。种族歧视的意识与言论本身虽然不犯法,但如果把它同某些行为联系起来,就可能触犯美国的民权法。例如,如果一群黑人在你的餐馆吵吵嚷嚷,你一怒之下拒绝给他们上菜,双方口角之中你骂了一句“黑鬼”。他们可以告你因他们的种族、肤色而拒绝给他们服务,因此触犯了美国民权法。如果你因为不喜欢拉美人就拒绝租房给他们,也同样是触犯了美国民权法。 当然,在贫民窟长大的黑人或拉美人青年,由于贫困与愚昧,有些沦为罪犯或街头流氓,他们欺负、侵犯我们华人的事时有发生。但是我们不应因此就把所有的黑人都归为一类。实际上黑人里也有好坏之分,正如我们华人里有好坏之分一样,这本是一个很简单的道理,也为我们大多数华人的亲身经历所验证。白人因为某些华人的所作所为就把我们都归为一类,我们不会高兴。反过来,如果我们不愿被别人称作“清奴”,就不应该称别人为“黑鬼。” 写到这里,猜想有些读者会问:照你这么说,美国不成了一个布满陷井的是非之地吗?当然不是。否则我们大家就不会万里迢迢地到这里来圆每个人的“美国梦”了。但美国的确是一个高度法律化的国家(我不愿说高度法治化,因为美国的“法”固然是很发达,但是否达到治的水平还很难说),而且许多规矩对我们东方人来说多少有些陌生。所以为了自己的福利,大家也应该尽可能多学点英文,增强自己的法律意识与权利意识。(原载美国《侨报》) 作者简介: 林晓云,德恒律师事务所全球合伙人,获英语学士学位、历史学士学位,行政管理硕士学位和法学博士学位,现任纽约市立大学法学院兼职教授、《美国法通讯》主编、《牛津美国法指南》主编等职;曾在中国社科院美国研究所美国政府研究室任实习研究员,研究美国政府结构;1993年起在美国纽约、新泽西、加丽福尼亚、佛罗里达、克撒斯、宾西法尼亚、俄亥俄,田纳西等地联邦法院、州法院及全美仲裁协会和纳斯达克仲裁部等美国仲裁机构代理多家国内外企业诉讼抗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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