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名学生告倒民办高校 安置合同学校单方违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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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08/11 10:16 北京娱乐信报 | |||
信报讯(通讯员胡沛 郭京霞)日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18名大学生状告民办高校的学历教育合同纠纷案做出终审判决,两联合办学的民办高校被判令返还18名学生的全部学费。 纠纷缘起:学生遭遇习惯性违约 2001年4月,北京两民办高校签订了一份《联合办学协议书》。联办后的学校中,并未设立法律专业。2001年7月至8月,联办校的一方以两校的名义向全国发布了2001年大学的招生简章,该简章称“特招法律专业留校生30人”。陈某等学生见到上述简介后,于2001年8月到该民办大学报了名,并分别交纳了学费、管理费等共计8000余元,领取了加盖有学校印章的录取通知书。后陈某等学生在该学校进行了学习,学习内容并非法律专业知识,而是成人高考的课程。 2002年5月,学校与陈某等人签订了《定向安置合同书》。2002年8月,该校校长在一次学生大会上称,原与学生签订的《定向安置合同书》无效。故引发了陈某等18名学生与校方的纠纷。 2002年10月,陈某等18名学生以两联办的民办校联合招生的行为构成欺诈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与学校签订的学历教育合同,并退还学费、管理费。而两民办大学认为,陈某等18名学生已在校学习了一学期,校方已进行了人力、物力、财力投入,故不同意返还学费。 法院态度:学校返还学生全部费用 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上述两民办高校在《联合办学协议书》中已约定,双方在平等自愿、优势互补、共同发展的原则下,联合举办大专层次的学历教育,且对招收学科以及费用分成以及分工均进行了约定。故两校均对以二校名义发布招生简章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负责。陈某等18名学生按简介专业报名,交纳学费后被录取,即与其形成事实上的教学合同关系。因上述两校在2001年北京市成人高等教育入学考试招生范围中未设置法律专业,却招收法律专业学生,误导陈某等18名学生报名,其行为对陈某等18名学生已构成欺诈,故陈某等18名学生请求撤销双方间的教学合同关系及返还所交纳的相关费用理由正当。法院经审理后终审判决:撤销陈某等与该民办大学订立的学历教育合同;并由上述两校退还陈某等18名学生所交学费、管理费。 法官提醒:学生要仔细看简章 新的学年又要开始了,许多学生将背起书包,迈入新的课堂。法官在此提醒即将入学的新生们,一定要认真审阅、咨询招生简章。同时也提醒校方,在招生简章中要客观真实地介绍学校及专业设置情况,以避免不必要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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