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岗职工有理也不能一再拒绝企业再安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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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08/11 15:37 中国劳动争议网 | |||
案例:某地区邮电局老职工杨某、李某、张某等11人从事长途报话工作,工作表现良好,业务熟悉。1994年10月,邮电局电话设备全面程控化、数字化,使长途报话工作岗位出现一定富余;同年11月,该局根据国家劳动制度改革精神,决定进行用工制度改革,推行优化劳动组合、竞争上岗的新机制,将用工自主权行为下放到具体生产经营单位,要求各生产经营单位按照“公平竞争、全面考核、择优上岗”的原则,动态组合,合理按岗位定编定员并做好下岗人员思想工作。1995年1月9日,邮电局长途报话科口头议定对杨某等人作下岗处理 1、维持被诉人邮电局对申诉人杨某等1996年1月作出的工作岗位安排,申诉人同意从本调解书生效后第二天到岗上班; 2、被诉人补发申诉人每人1995年6~12月的待岗工资、3~12月的年限服务奖和国庆福利以及1994年年度生产奖; 3、申诉人放弃其他申诉请求; 4、仲裁费680元由双方各承担一半。 专家评析:企业按有关政策规定进行劳动用工制度改革是正确的,但工作方法简单、程序不全、不按已制订的规章制度对在岗人员进行业务技术、工作态度、身体状况等进行综合考核,对年龄偏大的职工搞“一刀切”突然行动;在工作出现矛盾时,又未切实做好职工思想工作,对此,企业应当予以修正,从中吸取教训。同时,劳动者即使对单位的工作安排有异议,也应在先到岗上班的同时提出意见,不能在单位多次安排工作时简单拒绝,这也是错误的,应作反省。 随着城市经济体制改革日渐深入,产业结构、产品结构和企业内部组织结构的不断调整,一些企业富余人员从生产、工作岗位上下来,这是正常的。不仅过去存在,今后也会出现。问题是对下岗的职工,必须妥善安置,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和本人的身体、业务技能等条件进行安排,做到各尽所能,各得其所。尤其对老弱病残职工,也应给以照顾。下岗职工也应认清改革的形势,体谅企业的实际困难,服从企业的工作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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