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资签收落笔前睁大眼 避免背莫名的债务 | |||
---|---|---|---|
http://www.sina.com.cn 2003/08/12 12:39 东方网-劳动报 | |||
签收工资,这么简单的事谁不会?可就有员工签收工资写下大名,却发生差点背上巨额债务的咄咄怪事。 去年4月8日,陈某领取当月的300元工资时,信手在工资单上签了名。几个月后,公司负责人把陈某叫到办公室,询问他借公司的1.8万元钱何时归还。陈某大吃一惊,自己从未借过这笔钱呀!可公司负责人拿出4月份的工资单,其第二行应扣金额栏内写有“借支18000 这件事的教训值得我们大家认真汲取。其实,签收工资也是一门学问。除了不能像陈某那样“出格”签名之外,还应注意以下几点。 首先,应将工资金额核对无误,并保存好工资清单。《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规定:“用人单位通过银行发放工资的,应当按时将工资划入劳动者本人帐户。用人单位直接发放工资的,应当将工资支付给劳动者本人,并办理签收手续。用人单位应当书面记载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数额、项目、时间、本人姓名等,并按有关规定保存备查。单位不管以何种形式发放工资,都应当向劳动者提供一份本人的工资清单。” 其次,应注意是否达到了最低工资标准。陈某2002年4月的工资是300元,显然没有达到当时的最低工资标准。从2001年7月1日至2002年7月1日,上海市月最低工资标准为490元。哪怕公司包吃包住,发给陈某的工资,也不能低于这个标准。因为包吃包住折算成工资难以计算,所以它不应包含在工资里边。根据规定:“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要在补足低于标准部分的同时,另外支付相当于低于部分25%的补偿金。”所以,陈某的“欠款”问题解决了,还应向企业要回工资差额和补偿金。 另外要提醒大家的是,从今年7月1日起,上海市月最低工资标准已调整为570元了。 第三,应注意工资发放的日期。根据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每月至少支付一次工资。支付工资的具体日期,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如遇法定休假节日或休息日,通过银行发放工资的,不得推迟支付工资;直接发放工资的,应提前支付工资。”有的用人单位原来说发薪日期是1日,到了下月就变成了5日,再下个月又变成了8日,这种没规律的做法本身就是侵权行为。有人测算过,如果每月都晚发一天工资,几年以后实际上就等于少发了一个月的工资。 第四,应注意用人单位是否克扣工资。用人单位可以代缴应由劳动者个人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由劳动者个人承担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以及法院判决、裁定中要求代扣的抚养费、赡养费等,但不得克扣劳动者工资。劳动者因本人原因给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用人单位依法要其赔偿,并需从工资中扣除赔偿费的,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收入的20%,且扣除后的剩余工资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五,应注意用人单位是否按照规定发放加班工资。用人单位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按以下标准支付工资:(一)安排劳动者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工资;(二)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工资;(三)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工资。
绝对大奖!订非常笑话短信,送数码摄像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