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规范社会力量办学 九种违规行为要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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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08/13 13:21 北方热线 | |||
北方热线网——沈阳今报讯(记者郭星)暑期正是各类社会力量办学机构赚钱的好时机。为规范良莠不齐的社会力量办学市场,8月12日,沈阳市教育局下发通知,再出重拳规范社会力量办学行为。 不准一次收一年以上学费 以往社会力量办学领域出现的问题多集中在收费上,市教育局规定,社会力量举办的教育机构应按照教育行政部门和物价管理部门核准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收取费用,并在招生时向学员公开。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或提高收费标准,不许在学员入学后追加收取其他费用,不许一次性收取一年以上学费。社会力量举办的教育机构须领取《收费许可证》,收费时须向学员开具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社会力量办学专用票据。学生退学时,教育机构应该按有关规定退费。 下列违规办学行为犯了就罚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超越其审批范围招收学员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其退回招收的学员,退还所收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罚。 ◆非法举办国家教育考试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考试无效,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违反有关规定,颁发学位证书、学历证书或其他学业证书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责令收回或者予以没收,并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办学资格。 ◆擅自分立、合并教育机构,擅自改变教育机构的名称、层次、类别和举办者;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骗取钱财;非法颁发或伪造学历证书、结业证书、培训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骗取办学许可证的;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恶意终止办学、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等情形之一的,由审批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社会力量举办的教育机构超过经核定的项目和标准滥收费用的,由审批机关责令限期退还多收的费用,并由财政部门、价格管理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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