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签合同麻烦更多 企业用人别有“侥幸”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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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08/14 11:08 北京晚报 | |||
穆女士去年底经过5次面试成为蓝猫公司人力资源部副部长,负责企业的人事管理和相关工作。不过,让她感到意外的是,半年多以后,也就是今年8月,平时专门“管教人”的她却被别人真正“管教”了一回,成为被“炒”的对象。 作为人力资源部经理,穆女士曾向主管提交了“员工年末安心方案”,提出节前如无奖金,也要给员工发一些过节费、工资一定要在放假之前发放、向员工承诺签订合同和办理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有关人士指出,现在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签劳动合同是企业在经营中屡禁不止的问题。企业经营者法律意识淡漠,是问题出现的根源。其实,《劳动法》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应当签订劳动合同。按照北京市人民政府91号令《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的规定: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的规定,与劳动者存在劳动关系,未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由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按照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人数,应当对用人单位处以每人500元罚款。 据介绍,蓝猫公司从未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更没有办理劳动保险。与非试用期内的员工解除劳动关系,公司完全是口头通知即日离开,公司只发给一个月补偿。由于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加班一向不给加班费。试用期一律3个月,员工没有任何保障。而公司的员工大多是外地员工,工资并不高,不少人对法律的相关规定也不清楚。虽然没有合同和社会保险,心里觉得委屈,可也不知怎样维护自己的权益,只想保住饭碗。有的人知道劳动监察是实名制的,所以不敢去投诉。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有关人士表示,对劳动合同制度存在问题有两方面的原因。首先,有的经营者认为,劳动合同是保护劳动者的,对经营者来讲就是约束和限制。对公司的员工,想不要了,不签合同,也不需要办理解除劳动合同的手续,麻烦少了很多。其实,不签订劳动合同看上去企业省去的是小麻烦,惹来的将是更大的麻烦。在《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第二十三条中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存在劳动关系未订立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关系,并应当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因为,劳动合同绝不仅仅是保护劳动者一方利益的,合法有效的劳动合同内容应当是当事人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而不能只是偏向其中任何一方。 有关专家建议,员工在工作中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应当利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毕竟员工个体力量有限,只有通过法律的渠道才能最大限度地挽回损失。(郝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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