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商业秘密 没有损失也要支付违约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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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08/20 11:33 东方网-劳动报 | |||
[案例]刘某于2002年6月份进上海信义生物制药公司任技术员,劳动合同规定刘某必须保守公司商业秘密,遵守公司保密制度,如违反保密协议和公司保密制度,应没收非法取得利益,赔偿给公司造成的损失并支付违约金6万元。刘某因与技术主管性格不合,不时闹矛盾,工作的不顺心使刘某决定三十六计走为上策。但刘某不甘心这样空着手走,于是偷偷地复制了一份新药的技术资料文件。2002年11月3日,刘某与另外一家飞跃制药公司就该新药的技术资料签订了技术转让协议,转让费3万元。 上海信义生物制药公司通过有关途径及时知道了此事,决定提起仲裁。公司认为,刘某违反了公司的保密协议和公司的保密制度,窃取公司的专有技术转让给他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严重侵犯了公司的商业秘密。请求仲裁庭裁决:1)裁决解除与刘某的劳动关系;2)责令刘某将其持有的公司技术资料复印件以及技术资料收回给公司;3)停止侵权;4)支付违约金6万元。刘某对公司前三项要求未提出异议,但认为虽然其行为违反了保密协议,但由于飞跃制药公司未生产出任何产品投放到市场,未给信义生物制药公司造成任何损失,故不同意支付违约金。公司认为,公司与刘某的劳动合同中约定,若刘某违反保密协议,就应支付违约金,而且刘某将公司的技术资料违法转让给他人,已在一定范围内使他人接触到公司的商业秘密,对公司的商业秘密造成一定程度的潜在危害。最后仲裁庭采纳了信义公司的主张,支持其全部诉求。 [陆敬波律师评析]本案中,双方对刘某违反保密协议,私自窃取公司的商业秘密的事实并无异议,但对是否要适用违约金条款观点不同。《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部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可见,我国《合同法》规定的违约金为补偿性质的违约金。《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对劳动者的违约行为设定违约金的,仅限于下列情形:(一)违反服务期约定的;(二)违反保守商业秘密约定的。违约金数额应当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约定。该条未规定劳动合同违约金的性质,只要违约金的设定不明显不公平不合理,就不违反该规定。根据以上分析,刘某与公司的劳动合同有关违约金的条款并不存在明显不公平不合理的情况。刘某的行为侵犯了公司的商业秘密,违反了劳动合同的约定,故应承担支付违约金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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