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喜日子被劝辞职 爱上同事丢了饭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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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08/21 11:34 北京晚报 | |||
广州日报消息:准新郎官唐剑最近有点烦!就在他公开与同事小方的恋情及大喜日子的第二天,公司人事主管找他俩谈话,“夫妻同在公司可能影响工作”,所以建议其中一位选择离开。昨日,唐剑无奈地表示,他已写了辞职报告。 记者在天河、东山等写字楼密集区调查发现,不少中小型企业尤其是高科技企业将办公室爱情列为“雷区”,年轻白领们发展“同事恋”都像在搞地下工作。26岁的小江是天河 有关公司人事部负责人这样表示:公司并没有将此规矩写入内部管理条例或劳动合同,只是公司并不提倡这样,一旦员工之间结婚,他们会建议其中的一个离开。天河高新区一家软件企业负责人告诉记者,其实拒绝办公室爱情的规矩几乎成了高科技企业、特别是中小高科技企业中的“行规”。他说,一旦两个员工结婚,就有可能形成裙带关系,破坏公司管理的公平、公正性,尤其是当恋爱双方是上下级时。刘显仁贵珍 1、虽然公司并没有将此规矩写入劳动合同,但事实上造成员工离职。公司的做法是否违法? 李峰(中法网网友济南市天桥区经济发展计划局) 我认为公司在这一方面的做法不能称之为违法,只能说是不合理或不尽人情。因为公司并没有明确规定“同事恋”的一方必须离开,公司只是基于所谓的“惯例”予以“劝退”。“劝退”和“辞退”是有区别的,“劝退”并不违反任何法律法规,如果“同事恋”的双方同公司都签有劳动合同,在合同未到期之前,公司的“劝退”只能是一厢情愿的,如果“同事恋”的双方坚持不退,公司是没有办法的;而“辞退”却不同,如果劳动合同未到期,无故辞退职工是要承担法律责任的。 孙万军(中法网网友河南省安阳新大地律师事务所)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5条、26条规定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两人结婚和夫妻在同一个单位工作并不是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公司的做法是违法的。从劳动合同的内容来看,因为此规矩也没有写入劳动合同,所以以此来解除劳动关系也违反了劳动合同的约定。 许云霞(中法网网友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 从报道的情况看,公司只是建议恋爱员工任意一方离开公司,应该说没有违法之处。但这样的建议从公司角度讲也并没有多大意义,反而挫伤了员工的情感。按理说,只要员工认真工作,按劳动合同完成工作任务,履行合同义务,公司是没有理由让员工离去的。恋爱结婚纯属个人私事,国家对劳动者结婚生小孩时应享受的福利待遇都有明确的规定,公司不应回避这些人之常情。只要员工没有因恋爱结婚影响到工作,公司是没有理由干预的。当然,如果实际已经影响到了工作,公司也只能对照劳动合同和内部管理条例来处理,而对员工的恋爱婚姻仍然是无权指手画脚的。 2、公司的说法有没有道理? 周曙(中法网网友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 公司与其员工的权利义务关系应基于劳动合同的约定与法律的规定,即使是其内部管理条例,也应征得员工的认可并体现在劳动合同之中。我国法律并没有规定,恋人或夫妻不能在同一家公司工作,而事实上,这种情况在我国非常普遍。 李峰(中法网网友济南市天桥区经济发展计划局) 首先,不论是什么性质的企业,都应该按照《劳动法》同员工签订合同;其次,企业应该树立自己的企业文化,强化员工对企业的忠诚度;再次,员工自身也应该以诚为本,忠诚企业、忠诚自己;最后,同行企业之间应该形成一种共识:即对不讲“诚信”的员工,不论其水平多高、工作能力多强,也坚决不予使用。 杨涛(中法网网友江西省赣州市人民检察院) 夫妻不回避要确实影响到企业的经营、管理的安全,就应该干涉“同事恋”。如夫妻同为会计、出纳,这种情形可能使双方怠于职责,或勾结损害企业利益;如同一部门的经理与下属,就可能袒护其错误及其他违规、违法行为,破坏公平竞争的环境。因此,一般情况下,夫妻职业回避只应涉及部门、岗位,特殊情况下才有可能涉及要一方离开原单位,另外在发生同事结成夫妻情况时,不能一味地要求某一方辞职,而是分清具体情况,耐心规劝一方改换部门或岗位。只有其本人不愿换岗时,才能要求某一方离开。(中法网整理高赞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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