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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同事诽谤咋办?用法律维权“一查到底”

http://www.sina.com.cn 2003/08/22 11:03  解放日报

  问:我是一家公司的一名仓库保管员,与我一起工作的还有一个人,虽然共事多年,但我们的关系一直很一般。今年3月,他因为个人原因辞职不做了,临走前他扬言要对公司进行报复,并实施了对公司通讯设施的破坏,例如把公司的E-mail邮箱密码破坏了,等等。随后,他为了继续报复公司,居然当着办公室许多员工的面,说我和他“是一伙的,是同党”。为此,有的人在背后议论我,使我感到很烦恼,尤其是影响了我的声誉,以致于很难开展工作。请问,我现在该怎么办,是否可以去起诉他诽谤我?

  朱女士答:你叙述的情况如果属实,我认为那个原同事的行为已对你的名誉权造成了损害,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我国《刑法》第246条规定的诽谤罪,是指故意捏造并散布虚构的事实,足以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是否构成诽谤罪,取决于以下三方面:一是须有捏造某种事实的行为,即诽谤他人的内容完全是虚构的;二是须有散布捏造事实的行为;三是诽谤行为必须是针对特定的人进行的。诽谤行为必须是“情节严重的”才构成犯罪。这里所讲的“散布”,就是向社会进行公开的扩散,其方式基本上有两种:言语散布和用大字报、小字报、图画、报刊、图书、书信等方式的文字散布。所谓“足以贬损”,是指捏造并散布的虚假事实,完全可能贬损他人的人格、名誉,或者事实上已经给被害人的人格、名誉造成了实际损害。所谓“情节严重”,是指手段恶劣,后果严重,影响很坏的情形。

  犯诽谤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所谓“告诉的才处理”,是指犯诽谤罪,被害人告发的,法院才受理,否则就不受理。所谓“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是指因诽谤引起被害人死亡的,或引起当地群众公愤的;诽谤外国人影响国际关系的;等等,如果受害人不告诉或不能告诉,人民检察院应提起公诉。

  我国《民法通则》第101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第120条又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因此,你可以聘请律师,为你提供法律服务,以追究那个同事相应的法律责任,维护你的合法权益。(复兴律师事务所主任李小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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