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约外企劳动合同用英文 语义歧义制造麻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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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08/26 16:36 东方网-劳动报 | ||
《劳权》专刊: 我是上海某外商投资企业的员工,1999年8月21日与公司建立劳动关系,公司与我签订的劳动合同是英文版的,为期一年,合同每年顺延。在合同中约定结束聘用的提前通知期为7天,原文为:“Any party may terminate the contract by giving the other party a written notice 7 days in advance.”今年8月13日,我收到公司的解聘通知。我想请问公 何小姐:您的问题包含了若干劳动关系中的典型争议问题,我们将从以下三点作以解答: 一、结束劳动合同关系的两种形式结束劳动合同关系一般有两种方式,第一是终止劳动合同;第二是解除劳动合同。一般来说,劳动关系的终止是基于合同到期、劳动合同当事人不再具有合法的主体资格或合同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等原因发生的;而解除关系,简单理解就是在合同到期或终止条件出现前提前结束劳动关系的情况,一般分为过失性解除和非过失性解除两种。从您的情况来看,您与公司1999年8月21日的劳动合同如果每年顺延,那么在今年的8月20日合同将到期,因此公司于8月13日提前7天通知您不属于解除合同的提前通知,而是将如期终止双方劳动关系的通知。 二、提前通知期问题依据《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32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在非过失性解聘劳动者时应提前30天通知对方,劳动法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而《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以及其他相关法规也没有规定劳动合同终止的提前通知期,在这种情况下,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的提前通知期是约束双方唯一有效的依据。基于此,公司依照约定提前7天通知您终止劳动关系既不违约,也未违反法律。 三、关于合同条款问题最后想提一下您劳动合同中的terminate这个词,从词义上讲,它的意思是“终止、结束”,但是在一些英文版合同中,它有时也可代替revoke作为“解除”来理解。因此,您劳动合同中的条款确实有可能无效,关键取决于您最终与公司结束劳动关系的情况是属于什么性质。如果公司是依照法律规定对您实施非过失性解除劳动关系,那么公司必须提前30天书面通知您,关于“提前7天通知”的约定就属无效约定;反之,公司若与您终止劳动关系,则合同这样的约定就有效。此外,需要告知您的是,劳动合同一般应当用中文书写,或者同时用中文以及外文书写,如果仅有英文版本,在发生理解歧义时会引起不必要的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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