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教育厅昨日下发了《关于做好2003年教育收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通知规定,今年政府举办的各级各类学校不得增设新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继续维持在2000年的水平,不得提高。取消高等学校补考费和自学重修费。
根据通知,各地教育、物价、财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要认真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教育收费的各项规定,严格按核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收费。2003年,政府举办的各级各类学
校不得增设新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继续维持在2000年的水平,不得提高。各部门及各中小学要严格执行相关规定,教材、练习册必须在省教育厅颁布的《教科书目录》范围之内,簿本预收费每学期每生不得超过10元,学期末按实结算。学生代办项目所取得的回折、折扣等应充抵代办费开支。公办高中招收择校生,要严格按照有关文件要求收取择校费。取消高等学校补考费和自学重修费。学校不得向学生收取押金和学生证、校徽、图书证、毕业证书工本费,学生丢失上述证件,可按不超过成本的两倍收取费用。高等学校实行学分制收费改革,学生完成学业所缴学费总额不得高于目前学年制收费总额,收费管理办法要报省教育厅、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备案。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切实管好所属学校,坚决遏制教育乱收费行为。各地自查情况请于10月10日前报省教育厅、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纠风办。10月中旬,省有关部门将组织抽查。对于乱收费的单位和个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决不姑息迁就,并追究当事人和单位领导的责任。(记者王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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