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时评:民办教育 促进与规范并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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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09/02 11:25 人民网-华南新闻 | ||||
作者:郑德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国民办教育事业发展史上一个重要的里程碑。我们务必把贯彻落实民办教育促进法作为教育事业发展和法制建设的一项重要任务,切实抓紧抓好,以期把握新机遇,开创广东民办教育事业的新局面。 改革开放以来,广东省民办教育的办学范围和规模不断扩大,打破了由政府包揽教育的传统格局,初步形成了政府办学为主、社会各界参与办学的新体制。民办教育的发展,在一定程度上扩大了学位供给,缓解了学位紧缺状况,同时也拓宽了教育经费来源渠道。民办教育促进了教育内部管理体制改革,深化了教育成本核算方式和人事分配制度的变革,对不同类型学校间竞争氛围的形成产生了积极的影响。但是,广东民办教育在全省教育体系中所占比重仍然偏低,在发展过程中还存在一些问题并面临许多困难,因此,抓住民办教育促进法出台的契机加以贯彻落实,是解决民办教育发展中出现的主要问题、促进民办教育健康有序发展的关键。 贯彻落实民办教育促进法,要求对促进法的精神实质和立法原意有深刻的理解。民办教育促进法确立了我国民办教育在社会主义教育事业中的地位和作用,对形成民办教育与公办教育的共同发展意义深远。因此民办教育要健康发展,必须要有法可依,做到促进与规范并重。 贯彻落实民办教育促进法,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是关键。首先,要充分认识到民办教育也是科教兴国伟大事业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关乎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其次,要树立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具有平等地位的法律意识。各级教育行政部门作为教育行政执法主体,应积极依法行政,本着对人民负责,对教育事业负责的精神,切实将民办教育发展纳入教育事业发展总体规划。对本地区、本领域民办学校要进行清理,该调整的要调整,该废除的要废除,该弘扬的就要继续弘扬,切实把民办教育促进法落实下去。 民办教育属于公益性事业,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一样,都承担着培养各类人才的使命。因而,民办学校本身应当依法办学,树立正确的育人宗旨,建立健全学校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特别是在招生、教学、安全管理和财务、会计、资产管理等方面,依法办学,严于律己,办出特色、办出水平,不负国家、社会各界和学生以及家长们的期望。 全面贯彻落实民办教育促进法,必将有力地促进民办教育事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增强教育事业的综合实力和竞争力。(本文作者是广东省教育厅厅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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