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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场上的疑惑 我应该获得竞业限制补偿吗

http://www.sina.com.cn 2003/09/02 17:30  东方网-劳动报

  《劳权》专刊:我是一家美国投资咨询企业的精算人员,两年前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合同中有一条限制我离开公司后两年内不得到与公司有竞争关系的公司工作的条款。今年8月我的劳动合同到期终止不再续签,公司要求我履行竞业禁止条款,我提出公司应向我支付一笔费用作为竞业限制的补偿,却遭到公司的拒绝,理由是我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并未约定公司补偿的义务。我想了解公司这样的做法是否违犯法律,员工与公司签订了竞业限制条款是否就有权获得补偿金。

柳先生

  柳先生:

  您所咨询的问题涉及员工离职后的竞业限制之补偿。依据法律的规定,用人单位在劳动关系终止后仍要进一步限制劳动者的择业权的,应该支付一定的经济补偿金。劳动者的这一受偿权一方面基于法律的规定,另一方面取决于竞业限制条款或协议的依法生效。

  由于离职以后的竞业限制条款是一种附期限的延缓生效的条款,它在劳动合同签订之后并非立即生效,这表现为用人单位无须立刻支付补偿金,劳动者的择业权也没有受到限制。因此,竞业限制条款的生效对于劳动者获得经济补偿金是一个必要条件,然而值得一提的是,约定期限的到来固然是条款生效的条件,但条款本身的合法有效也是必需的。从您所签订的竞业限制条款看,其并未明确公司的补偿责任,并且在您离职时您与公司也未就支付经济补偿金达成一致,因此条款本身就因为缺乏法律的生效要件而归于无效。这种情况下,作为公司,其没有权利限制您的择业权,即您在离开后可以选择任何一家用人单位从事任何性质的工作;而您,既然不需要履行竞业限制约定,也就不能向公司要求竞业方面的经济补偿。

  以上分析,我咨询中心完全基于您目前的现状和法律的规定,但是从解决问题的角度考虑,我们建议您不妨再与公司沟通一下。相信当时公司与您签订竞业限制条款本意上是希望条款依法有效从而能够更好地保护公司商业秘密的,因此其现在的拒付补偿金行为对于它本身也是一种风险。所以您可以将这一法律问题向公司作全面的解释,让其充分权衡利弊,从而妥善解决你们之间的这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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