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体罚歧视学生 长春“为人师表”有规可循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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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09/08 09:29 中国新闻网 | |
中新网9月7日电体罚、歧视、侮辱学生……的教职工,将受到不同程度处分。新学期伊始,吉林省长春市对中小学教职工为人师表作出新规定。 据法制日报报道,了解,在长春市教育局9月5日正式下发的《中小学教职工奖惩暂行规定》中,对有悖为人师表的行为作出规定:禁止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歧视学生、侮辱学生,强迫学生或变相强迫学生转学、退学,对学生进行精神伤害,等等。 中小学教职工发生上列问题之一,经批评教育不改,根据所犯错误的危害,将受到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纪律处分;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