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职工休产假无故被解聘 职工权益如何保障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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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09/08 12:04 湖南在线-湖南日报 | |
编者按 最近一段时间,我们接到很多劳动者的投诉,反映劳动合同难签,同工同酬的待遇得不到执行,女职工的权益无法得到保障等等。我国早在1995年就颁布了《劳动法》,看来,还有很多单位没有按照《劳动法》去实施,希望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加大监察力度,对违反法律法规的用人单位依法查处,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编辑同志: 我是江永县邮政局职工周凤芝。我在邮政局工作了7年,前年休产假后,却无故被局里解聘。而且解聘后邮政局并没有给我办理任何社会保险。 我于1995年7月被江永县邮政局招聘为营业员以来,按照县局安排先后在黄甲岭、粗石江、允山等支局工作。工作期间,我兢兢业业,圆满完成了县局交办的各项任务,工作中无任何违反劳动纪律、规章制度的行为,1997年还被评为优秀职工代表。 2001年4月,我生小孩,按照县局规定,并经县局批准休产假一年,休假期间发3个月基本工资,期满后由县局安排上班。2002年5月休假期满后,我多次找县局何钰玉局长及其他的局领导,要求按休假前的约定上班。几位领导多次答应研究,让我在家等通知,但拖至今日仍无答复。 从1995年至今,江永县邮政局仅在1999年与我签订过一份1999年元月至12月的劳动合同,期满后虽未另签合同,但仍继续形成了事实上的劳动关系。2003年7月8日,我将请求明确劳动关系的报告交到局里,在多次追问下,邮政局领导于7月18日答复我说:经请示市局,我的劳动关系因为休假已经过期,不能安排上班,有关的生活补助也不能给,这是市局的意思,不服就去告或者找市局。休假不是我自愿,假满后,我一直要求上班,局里也没通知我解除劳动关系。现在说不要我上班就不要了,我到县劳动局、法院咨询,劳动局答复:“这个事可能不会受理”;法院讲:“先让劳动部门立案”;各方莫衷一是的答复让我一个弱女子无所适从。希望有关部门能管一管这件事。 江永县周凤芝 调查附记: 记者拨通了江永县邮政局肖局长的电话,肖称局里因为不需要人,所以暂不安排周凤芝上班,对于休产假的女同志,根据以前的工作表现,局里需要人时再录用。在手续方面,肖承认有些不到位的地方。 就此事,记者采访了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的法制和监察处的同志,该处的工作人员指出:按照《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女职工在孕期、哺乳期不得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即使要解聘劳动者,也应按规定依法为劳动者缴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并出具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如果双方发生劳动争议,劳动仲裁部门应该受理。(本报记者田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