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鸡不成倒失把米 拖欠博士工资十万赔百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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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09/27 12:19 沈阳今报 | |
核心提示:“年工资不低于十万元人民币。”四年前,梁伟刚担任沈阳浑南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时,与公司这样约定。不料,他但任副总四年来,每年平均工资才五万余元。不但如此,今年2月,梁伟还收到《致离职员工的函》,被告知公司已解除聘用合同。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梁伟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递去一份申诉书。昨天,记者了解到,梁伟已于9月12日收到裁决书。依据裁决,他将得到公司赔偿111万余元,是所拖欠工资的近九倍。
1998年底,梁伟来到这家公司工作。1999年3月,被公司聘为副总经理,还签订了一份期限为五年的协议,双方约定如果公司无故解除协议,应赔偿梁伟每年五万元的违约金。 “因为这个条款我才上任。”梁伟说。后来,双方又签订了两份补充协议,公司保证梁伟年薪不低于十万元(缴纳个人所得税后)。如果公司克扣、拖欠工资,在全额支付工资外,还要支付相当于工资25%的补偿金及相当于工资和补偿金总和的五倍的赔偿。 但梁伟工作一年多了,只得到不到三万元的工资,与约定的相差甚远。梁伟曾多次催要,但公司克扣、拖欠工资的行为并未停止。
2000年5月,这家公司重新组建之后继续聘任梁伟为公司副总经理。两个月后,公司作出副总经理级人员年薪八万的决定。今年2月,经公司高层讨论,认为梁伟长期不履行工作职责,在员工中影响很坏并涉嫌偷窃、诈骗,作出开除梁伟的决定。 2月21日,梁伟收到《致离职员工的函》,公司解聘的理由是公司机构重组,他的工作岗位被撤销,而现有岗位无法对他进行妥善的安置。公司不但克扣、拖欠工资,还无故解除协议。七天后,梁伟将要求公司支付约228万元的申诉书递交到沈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调查后认为,申诉人梁伟在工作期间,用人单位没有按照双方协议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公司应该按照补充协议约定的违约赔偿责任及补偿标准对梁伟给予经济补偿。该公司在未与梁伟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也应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 9月10日,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公司补发、支付梁伟工资和各种赔偿金、补偿金、违约金共计111万余元。 今报律师团律师点评:劳动争议中补偿金额超过拖欠工资本金近九倍,这在沈阳极为罕见,是制裁违约行为的典型案例。这体现了劳动者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意识大大增强。《劳动法》规定,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解除劳动合同后,未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可责令用人单位按相当于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经济补偿综合的一至五倍支付劳动者赔偿金。由于梁伟与公司约定赔偿九倍的补充协议在先,因此以赔偿九倍计算,用人单位为此付出的违约责任是惨痛的。(记者王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