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签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也逃避不了责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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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09/29 09:51 东方网-劳动报 | |
小许中专毕业3年间已换了好几家工作单位,这些单位都未与小许签订劳动合同。因为找份工作不容易,小许也不敢提任何要求。尽管委曲求全,可结果还是难遂他愿,老板说炒就炒了他。因为没签过合同,小许再不情愿,也只好无奈地走人。 有一次在同学单位看到本刊介绍应当签订劳动合同而未签订劳动合同,单位提出辞退员工,必须提前30天通知,也就是让员工再工作一个月,再拿一个月工资。此后,他就一直 不久,小许又找了份工作,这家私企老板也同样拖延不与他签订劳动合同。这回,小许虽同样没有说什么,但他心里拿定主意,如果老板随便让他走人,事情就没那么容易了。 工作3个多月后的一天,因为没听清楚老板的吩咐,去工厂为老板拿样品时弄错了型号,正赶上老板心情不好,将他一顿训斥之后让他结账走人。小许第二天就带着《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来到老板的办公室说,辞退可以,但根据《条例》必须提前30天通知,所以要么让自己再干一个月,要么直接给一个月工资作为提前通知的“代替金”。 老板说,我又没跟你签合同,你根本就不是我单位的人,劳动法管不了。小许拿出自己保留的工资条还有考勤表和公司业务中有他签名的收据等说,按照《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我们属于应当订立劳动合同而未订立,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提出终止劳动关系,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劳动者。 双方各执一词,互不相让。不久,小许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经仲裁委主持调解,单位最终同意了小许的要求,即支付一个月工资作为终止劳动关系提前三十日通知的“代替金”,并帮小许补缴社会保险费。 当小许将自己的经历告诉本刊时,我们也深为他感到高兴,由此,我们想提醒用人单位依法行事,不签劳动合同并不能逃避应有的用工义务和法律责任。而劳动者,也应该像小许那样学法知法并敢于善于依法维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