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宿生挨打离校出走 法院一审判学校有注意义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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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10/09 10:59 中国青年报 | |
湖北学生马某来京就读住宿学校期间,因受到同学欺负而离校出走。今天,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判定住宿学校对学生负有严格的管理注意义务,一审判决学校对其给予经济补偿7000元。 马某的母亲张丽介绍说,她儿子于2002年3月被北大附属实验学校录取,就读高中一年级,双方签订了《学生入学协议书》。2002年6月11日,儿子受到两名学生的殴打和恐吓, 被告北大附属实验学校辩称,事情发生后,班主任将马某安置在自己的宿舍,生活老师对相关同学打人的行为进行了批评教育。马某是脱离老师后擅自翻墙离校出走的。学校发现后,立即组织专人寻找,后被告知马某在湖北其父处找到。原告提出转学后,学校退给原告学费、助学费17800元,还为其办理了相关转学手续。校方履行了合同约定的义务,既无违约行为,又无侵害行为,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原被告间签订的《学生入学协议书》中有关“捐资助学费”违反了北京市治理中小学乱收费意见中“严禁捐资助学与学生入学挂钩”的规定,应属无效条款,对已收的捐资助学款3000元应予全部返还。原告要求退还其他费用及支付重读的费用则于法无据。 法院同时认为,因该校采取学生集体住宿接受教育的管理方式,对未成年人未尽严格的管理注意义务,使原告轻易离开学校,故应给予原告一定的经济补偿,判决解除原告与被告北大附属实验学校的《入学协议》,并由学校补偿原告马某7000元。(记者崔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