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历成打折卡 买衣服按学历打折是否消费歧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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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10/17 09:59 中国青年报 | |
“博士3折,硕士4折,博士研究生5折,硕士研究生6折,重点本科7折……如果没有大专以上文凭,对不起,本店概不打折!”近日,西南交大附近一服装店贴出这样一则告示。该店的老板娘说,此举一来算是对最近考上研究生的老公的一种鼓励,二是因为读书不容易,学历高应该受到大家的尊敬。对商家的这一促销手段,有的消费者认为无可厚非,有的人认为这是在搞文凭歧视,有律师也认为,该服装店的促销手段已经涉嫌消费歧视。 那么,这种促销手段到底有否涉嫌消费歧视? 那名律师说此举涉嫌消费歧视的根据是: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有关规定,不管是商家还是经营者,都不得以任何方式进行消费歧视。 对于这个精神,我想大体不错。但并不能就此笼而统之说这家商店涉嫌消费歧视。到底什么叫消费歧视,什么不叫消费歧视?《消法》也并未作出具体的规定和解释。 如果援引消法,我看倒不妨看看这一条,其第四条规定:“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那么这一平等和自愿就不光是消费者的权益,也是经营者的权益。还有,消法第九条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侧重点是保护消费者,对经营者的权益没有过多言及,但决不意味着可以不顾及经营者,甚至为了保护消费者而任意践踏经营者的权益。而按照权利与义务对等的法律精神,经营者在履行了义务的同时同样享有自己的权利;既然双方是平等、公平的,那么,相应的,经营者也拥有卖与不卖,卖给某人与不卖给某人,以什么价格卖给某人的权利(极特殊情况除外,比如以貌取人)。 我们知道,市场经济的最大优越性就在于其自由选择,消费者有自由选择的权利,经营者对自己的经营行为也有充分的处置权,任何一方都无权强迫另一方做什么。具体地说,这家商店在没有将衣服卖出去以前,它拥有对一件衣服的充分的处置权,它既可以以高价卖给某位消费者,也可以低价卖出,甚至免费赠与某人。难道能说没有获得赠与的人就遭受了消费歧视吗?引起争议的焦点恐怕在于其折扣的理由——学历越高折扣越大。按照经营者的说法,此举是对学历的尊敬。可以说,这本身并没有任何问题,甚至还与政策很合拍。过去,我们就经常对教师等行业的人给予过这种尊敬,比如免门票或者餐费半价等等。那么,我们能说这一尊敬有歧视非教师的嫌疑吗?实质上,这家商店的这种优惠,可以看作是对高学历者的一种赠与,利润的赠与。 在西方经济学中,有一个用得极其普遍的例子,就是西方一些航空公司的所谓“价格歧视”:对那些临时决定出行的商务旅行者,不给机票折扣,因为其对出行时间和交通方式的可选择性一般比较小,也就是消费的价格弹性较小;而对那些早早做出了旅行计划的旅游者,就可给予5折甚至3折的优惠,因为他们的价格弹性较大。虽然叫着“价格歧视”这样一个名字,但这种做法却是合法且被普遍采用的,很多行业的会员制消费就是。 还有,商品交易与公共物品不同。公共物品是政府拿所有纳税人的钱生产的产品和服务,其最大的特性就是不具有排他性,即一个人的使用不影响其他人的使用,也不允许把某人排除在使用者之外。但个体与个体之间的商品交易不是这样,是完全排他的,商家对社会也没有法律规定以外的责任。 当然,任何形式的对一个群体的特别尊重,都有对另外的群体的不尊重即所谓歧视的嫌疑,但这种“歧视”完全在我们能够忍受的范围内,因为没有具体的哪个人因其遭受了伤害。绝对的平等是没有的,如果可以将这种对高学历者的尊重视为对低学历者的歧视的话,那么,对那些买不起商品的人,商家的拒绝交易不都可以视为歧视了吗?(张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