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部门专家谈集体合同缘何少人问津 | |
---|---|
http://www.sina.com.cn 2003/10/20 14:31 北京青年报 | |
我们为职工说话维权不难了 (漫画/庞丽) 日前,北京市海淀区针对1996年实行集体合同签订以来到2002年的情况开展了调查工作。在调查中发现,从1996年到2002年审批通过集体合同的单位数分别是209户、204户、100户、64户、63户、31户和36户,呈逐渐下降的趋势。实施集体合同制度是协调劳资关系的重要形式,也是劳动部门大力提倡的,但是为何这样好的处理劳资关系的模式却出现了下降 据调查分析表明,下降的原因有:实施集体合同制度缺少立法支持;企业工会作用发挥不明显;集体合同质量不高。针对上述分析,北京市劳动局劳动关系处徐树理处长认为,作为协调劳资关系的重要形式的集体合同制度,主要是因为劳动者处于弱势地位,在整个劳动力市场供大于求的情况下,劳动者签订集体合同合理的权益要求容易得到重视。而工会作为维护职工利益的代表,目前对这方面重视程度不够,而劳资人员是企业的行政人员往往也容易忽视职工的权益。根据这三点情况,劳动部门建议要加大对集体合同制度的宣传力度,提高劳资人员和工会干部的业务水平;进一步完善和健全集体合同制度及相应的法律、法规文件,使集体合同制度做到有章可循、有法可依;通过建立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制度,促进集体合同制度的深化发展。 《劳动法》专家左祥琦指出,由于目前工会还是附属于企业的陷于企业行政机构之中,因此它只能处于相对弱化的地位,难以真正发挥为职工维权(包括工资、保险、劳动条件、工作时间等)的作用。而解决这个问题的办法就是要切实发挥工会的代表作用,提高职工代表的素质。除此之外,根据不断的集体合同调查实践,劳动专家得出了一条容易被劳资双方接受的可行办法。就是在合同谈判过程中,把劳资双方共同关注的问题写入合同中,这样可以避免合同的空洞无实效,可以避免招工的暗箱操作,有效保护双方利益。
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劳动专家介绍,“违约成本”偏低,加之执行难等因素,使单纯依靠法律手段维权成为比较难的事情。比如,有的职工为保住饭碗,不惜放弃应有权益,忍气吞声接受企业的苛刻条件;有的工会干部因为害怕打击报复,不敢为职工讲真话。尽管规定了对协商代表的保护条款,但在尚未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协商代表”往往成为企业主“清洗”的对象,而一旦被解雇,他们面对的将是漫长的诉讼之路。如此高昂的“协商成本”,职工只好选择沉默。 因此,职工在商谈集体合同时,首先应利用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在三方协商基础上签订的集体合同,代表三方的共同意愿,其权威性和约束力大大增强。其次,在产业特征比较明显,非公有制企业和劳动密集型企业比较集中的地区或行业,签订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合同,更有利于从总体上维护职工权益。再次,工会代表也应多想办法,随着外资企业增多,工会要代表职工与越来越多“洋老板”打交道,工会的职工代表必须掌握谈判技巧,提高谈判能力,否则很难“为职工说话”。
记者从劳动部门了解到,目前北京因集体合同引发劳动争议的情况基本没有。但是,有关专家提醒劳动者,有一种涉及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关系的纠纷应该注意。 相关案例:小周与某企业签订了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合同中约定:他的工资每月计发一次。合同履行期间,工会又与企业经协商签订了一份集体合同,该份集体合同中约定:企业所有员工每年年终可获得一次第13个月的工资。该企业的集体合同获得企业职代会的通过并经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审核后开始生效实施,但小周没有得到企业支付的第13个月工资。于是,他向企业提出补发第13个月工资的要求。但企业表示,小周和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约定了劳动报酬的支付次数,双方应当严格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履行,双方由此产生争议。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当个人劳动合同的内容与集体合同的内容不一致时如何处理?专家指出,根据《劳动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对企业和企业全 体职工具有约束力;职工个人与企业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规定。因此,小周与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中虽然没有约定可以享受第13个月工资,但工会与企业签订的集体合同中规定了第13个月工资的有关内容。根据《劳动法》的规定,企业应当按照集体合同的规定补发小周年终第13个月工资。 |